Re: [轉錄][新聞] 我14名詐騙犯遣中 恐判無期徒刑

看板LAW作者時間13年前 (2011/02/07 05:38),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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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DJbFD3Z ] 作者: Rhadamanthuz / 時間: Sun Feb 6 15:54:47 2011 對照台灣和中國可採的主張 ┌───┬──────────────┬───────────────┬──┐ │ │ 中國大陸 │勝敗│ ├───┼──────────────┼───────────────┼──┤ │   │屬地原則衍伸之結果發生地原則屬地原則衍伸之結果發生地原則 │ │ │ │ │中國│ │主張1│理由:基於中華民國領土固有疆│理由: 犯罪結果在中國大陸 │ 勝 │ │   │   域 (台灣最高法院見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條)│ │ │ │ 憲4 + 憲增11 + 兩岸2&75│ │ │ │ │ + 中華民國刑法4 │ │ │ ├───┼──────────────┼───────────────┼──┤ │ │ │ 保護原則、安全原則 │ 會 │ │ │ │ │ 主 │ │主張2│      │理由:對中國人犯最低本刑三年以│ 張 │ │ │ │ 上有期徒刑之罪(陸刑266) │ 嗎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條)│ ? │ ├───┼──────────────┼───────────────┼──┤ │ │ 積極(主動)國籍原則消極(被動)國籍原則 │ │ │ │ │ │ │ │主張3│理由:因為犯人有14名是台灣人│理由:被害人是中國人,且基於犯│台灣│ │ │ 台灣對此犯人有重大利益│ 罪防治的國家連帶責任,但│ 勝 │ │ │ 且為保護本國國民訴訟權│ 以屬地或台灣不追訴才可採│ │ ├───┼──────────────┼───────────────┼──┤ │   │ 兩個政治實體論 │    國際管轄衝突的解決  │ │ │ │ │ │ │ │ │理由:我們是台灣地區,同國的 │理由:權衡本案國家與案件的利害│ │ │   │ 是兩個對等政治實體。 │   關係,被害人為中國人,結│中國│ │主張4│    │   果發生地在中國,且由中國│ 勝 │ │   │   依區際衝突解決方式,這│   偵辦,應由中國管轄最妥適│ │ │   │   個時候並不是屬人或屬地│               │ │ │   │   原則就能解決。   │   台灣對本案關係較弱,應做│ │ │   │   (某學者曾有此論述) │   主權適度讓步。     │ │ ├───┼──────────────┼───────────────┼──┤ │ │ │ 依據國際常設法庭見解 │ │ │ │ │ │ │ │   │      │理由:在蓮花案中,國際法院並不│ │ │ │ │ 是以被害人國籍認定土耳其│中國│ │ │ │ 有管轄權;而是以結果發生│ 勝 │ │主張5│ │ 地原則,認定土耳其有管轄│ │ │ │ │ 權。(France v. Turkey) │ │ │ │ │ 1927 P.C.I.J., Ser.A, No.10 │ │ │ │ │ │ │ │ │ 同理,本案犯罪結果發生地│ │ │ │ │ 是在中國,故應由中國取得│ │ │ │ │ 管轄權。 │ │ ├───┼──────────────┼───────────────┼──┤ │ │    │ 跟菲律賓簽有引渡條約 │ │ │ │ │ │ │ │   │              │理由:兩國間引渡條約優先於1970│ │ │ │ │ 海牙公約及其他國際協定,│ │ │主張6│ │ 更復優於內國共助法規定。│中國│ │ │ │ │ 勝 │ │ │ 依菲律賓內國引渡法請求 │ 且可以引渡第三國國民。 │ │ │ │ │ │ │ │ │ │ 福明輪案,加拿大引渡法庭│ │ │ │ │ 是認定台灣為船旗國,享有│ │ │ │ │ 專屬管轄權,與本案係屬兩│ │ │ │ │ 事。 │ │ └───┴──────────────┴───────────────┴──┘ 附註:在1927年的蓮花號案中,國際習慣法尚未確立由船旗國取得「專屬管轄」之原則。 參考文獻:月旦法學教室99期,偵查實務講座--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模式及運用 (朱朝亮) 台灣法學雜誌166期,中華民國領域概念在刑法適用法的解釋 (許澤天) 律師通訊185期,區際法與區際犯罪之處罰 (蔡墩銘) --

02/06 16:01,
詐騙當時 錢又受害人手中匯出時 損害就發生了 至於銀行跨
02/06 16:01

02/06 16:02,
國運作的帳戶問題 並不影響損害發生與否 發生地怎麼看都是
02/06 16:02

02/06 16:02,
中國 而不是菲律賓 只是菲律賓也可以查就是了...
02/06 16:02

02/06 16:04,
重點是菲律賓把台灣國籍人民 送中國審判是對於我國對人主權
02/06 16:04

02/06 16:04,
的一種蔑視
02/06 16:04

02/06 16:35,
是否蔑視?台菲無邦交,本質上菲律賓就不承認ROC吧?
02/06 16:35

02/06 16:36,
他只承認一個中國是PRC。ROC能怎樣
02/06 16:36

02/06 16:40,
對菲律賓如何表現實力?記得某位老師講:違反國際法效果如何?
02/06 16:40

02/06 16:41,
處理事情要以國家最大利益來考量,即便違反國際法。
02/06 16:41

02/06 16:41,
大家若可以到國際法庭上見,能上法庭我們就贏了
02/06 16:41

02/06 16:43,
所以換個角度想,也沒啥不好。(老師見解讓一堆官員傻眼)
02/06 16:43

02/06 16:56,
主張一其實是中國勝,因為國際不承認台灣主權
02/06 16:56

02/06 16:58,
這案子怎麼看都輪不到台灣管
02/06 16:58

02/06 16:58,
看過完年獨派的國際法教授有沒有出來發聲
02/06 16:58

02/06 17:10,
如果沒兩岸條例第75條,這次台灣要主張引渡回台受審
02/06 17:10

02/06 17:10,
還真的比較難
02/06 17:10

02/06 17:21,
因為有些鄉民堅持要由台灣審判啊,發個佛心幫忙找依據
02/06 17:21

02/06 17:22,
不然用刑7的話,五年以下的詐欺罪會不適用我國刑法
02/06 17:22

02/06 17:24,
中國與菲國兩國條約 算他們內國法的效力
02/06 17:24

02/06 17:25,
那是他們的事情 共菲引渡條約不拘束台灣 但拘束菲律賓
02/06 17:25

02/06 17:30,
看看年後有無論文發表吧 石田三成有論文發表了
02/06 17:30

02/06 17:35,
就跟釣魚台事件類似 日本能主張其實比台灣多而且有利
02/06 17:35

02/06 17:35,
但是還要堅持那些是我們的要我們來管~
02/06 17:35

02/06 18:03,
其實問題就是 他們是台灣的人 要回來天經地義而已
02/06 18:03

02/06 18:38,
天經地義也要符合國際法。一切依法辦理謝謝指教
02/06 18:3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2.208.1 (02/09 05:26)

02/10 00:15, , 1F
借轉八卦板 謝謝(讓鄉民開開眼界 XD)
02/10 00:15, 1F

02/10 00:17, , 2F
刪掉了 原來原文來自八卦版 搞笑了 抱歉 XD
02/10 00:17, 2F
文章代碼(AID): #1DJnJRhZ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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