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新聞] 我14名詐騙犯遣中 恐判無期徒刑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DJbFD3Z ]
作者: Rhadamanthuz / 時間: Sun Feb 6 15:54:47 2011
對照台灣和中國可採的主張
┌───┬──────────────┬───────────────┬──┐
│ │ 台灣 │ 中國大陸 │勝敗│
├───┼──────────────┼───────────────┼──┤
│ │屬地原則衍伸之結果發生地原則│ 屬地原則衍伸之結果發生地原則 │ │
│ │ │ │中國│
│主張1│理由:基於中華民國領土固有疆│理由: 犯罪結果在中國大陸 │ 勝 │
│ │ 域 (台灣最高法院見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條)│ │
│ │ 憲4 + 憲增11 + 兩岸2&75│ │ │
│ │ + 中華民國刑法4 │ │ │
├───┼──────────────┼───────────────┼──┤
│ │ │ 保護原則、安全原則 │ 會 │
│ │ │ │ 主 │
│主張2│ │理由:對中國人犯最低本刑三年以│ 張 │
│ │ │ 上有期徒刑之罪(陸刑266) │ 嗎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條)│ ? │
├───┼──────────────┼───────────────┼──┤
│ │ 積極(主動)國籍原則 │ 消極(被動)國籍原則 │ │
│ │ │ │ │
│主張3│理由:因為犯人有14名是台灣人│理由:被害人是中國人,且基於犯│台灣│
│ │ 台灣對此犯人有重大利益│ 罪防治的國家連帶責任,但│ 勝 │
│ │ 且為保護本國國民訴訟權│ 以屬地或台灣不追訴才可採│ │
├───┼──────────────┼───────────────┼──┤
│ │ 兩個政治實體論 │ 國際管轄衝突的解決 │ │
│ │ │ │ │
│ │理由:我們是台灣地區,同國的 │理由:權衡本案國家與案件的利害│ │
│ │ 是兩個對等政治實體。 │ 關係,被害人為中國人,結│中國│
│主張4│ │ 果發生地在中國,且由中國│ 勝 │
│ │ 依區際衝突解決方式,這│ 偵辦,應由中國管轄最妥適│ │
│ │ 個時候並不是屬人或屬地│ │ │
│ │ 原則就能解決。 │ 台灣對本案關係較弱,應做│ │
│ │ (某學者曾有此論述) │ 主權適度讓步。 │ │
├───┼──────────────┼───────────────┼──┤
│ │ │ 依據國際常設法庭見解 │ │
│ │ │ │ │
│ │ │理由:在蓮花案中,國際法院並不│ │
│ │ │ 是以被害人國籍認定土耳其│中國│
│ │ │ 有管轄權;而是以結果發生│ 勝 │
│主張5│ │ 地原則,認定土耳其有管轄│ │
│ │ │ 權。(France v. Turkey) │ │
│ │ │ 1927 P.C.I.J., Ser.A, No.10 │
│ │ │ │ │
│ │ │ 同理,本案犯罪結果發生地│ │
│ │ │ 是在中國,故應由中國取得│ │
│ │ │ 管轄權。 │ │
├───┼──────────────┼───────────────┼──┤
│ │ │ 跟菲律賓簽有引渡條約 │ │
│ │ │ │ │
│ │ │理由:兩國間引渡條約優先於1970│ │
│ │ │ 海牙公約及其他國際協定,│ │
│主張6│ │ 更復優於內國共助法規定。│中國│
│ │ │ │ 勝 │
│ │ 依菲律賓內國引渡法請求 │ 且可以引渡第三國國民。 │ │
│ │ │ │ │
│ │ │ 福明輪案,加拿大引渡法庭│ │
│ │ │ 是認定台灣為船旗國,享有│ │
│ │ │ 專屬管轄權,與本案係屬兩│ │
│ │ │ 事。 │ │
└───┴──────────────┴───────────────┴──┘
附註:在1927年的蓮花號案中,國際習慣法尚未確立由船旗國取得「專屬管轄」之原則。
參考文獻:月旦法學教室99期,偵查實務講座--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模式及運用 (朱朝亮)
台灣法學雜誌166期,中華民國領域概念在刑法適用法的解釋 (許澤天)
律師通訊185期,區際法與區際犯罪之處罰 (蔡墩銘)
--
推
02/06 16:01,
02/06 16:01
→
02/06 16:02,
02/06 16:02
→
02/06 16:02,
02/06 16:02
→
02/06 16:04,
02/06 16:04
→
02/06 16:04,
02/06 16:04
推
02/06 16:35,
02/06 16:35
→
02/06 16:36,
02/06 16:36
→
02/06 16:40,
02/06 16:40
→
02/06 16:41,
02/06 16:41
→
02/06 16:41,
02/06 16:41
→
02/06 16:43,
02/06 16:43
推
02/06 16:56,
02/06 16:56
推
02/06 16:58,
02/06 16:58
→
02/06 16:58,
02/06 16:58
推
02/06 17:10,
02/06 17:10
→
02/06 17:10,
02/06 17:10
推
02/06 17:21,
02/06 17:21
→
02/06 17:22,
02/06 17:22
→
02/06 17:24,
02/06 17:24
→
02/06 17:25,
02/06 17:25
→
02/06 17:30,
02/06 17:30
→
02/06 17:35,
02/06 17:35
→
02/06 17:35,
02/06 17:35
推
02/06 18:03,
02/06 18:03
推
02/06 18:38,
02/06 18:3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2.208.1 (02/09 05:26)
推
02/10 00:15, , 1F
02/10 00:15, 1F
推
02/10 00:17, , 2F
02/10 00:17, 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