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網路誹謗

看板LAW作者 (中華民國歷險記)時間15年前 (2011/01/31 21:32),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JaredDudley (達利)》之銘言: 因為跟某人有爭執 請問在別人的部落格留言 "請問你是自以為是的自戀娘包嗎?" 他說要告我 請問這樣會告得成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77.241.110

01/31 12:03,
告的成呀,起不起訴看檢察官
01/31 12:03

01/31 12:26,
看運氣了 搞不好留下前科以後找工作就難了
01/31 12:26
雖然法律系畢業,不打算走法律這條路,但看到還是回了 在網路上侮辱對方,造成名譽下降,不指涉具體事實,應該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 罪」不是誹謗,不過告訴可以不指涉確定罪名。 本條是告訴乃論,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 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由於本罪屬刑訴253條的微罪(第376條所列本刑三年以 下),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具裁量權。相關於民事上,屬於18條人格權範疇,可依民 法第18條、184條第一項、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娘包」兩字算不算人格侮辱,目前還沒有判例明確指出相關,處在模糊地帶。 「娘包」為涉及個人社會性別傾向的負面評價,若就本人想應該不涉及公然侮辱,不意謂 本人認為這是正確行為,而是反方向想,這感覺就和罵女人「男人婆」是一樣的。若認為 這是侮辱,則表示司法權認為「男性本就該表現出傳統男性氣質」,而認為「表現陰柔氣 質行為的男性有損名譽(社會評價)」,反而會引起爭議。 -- 君子惡居下流,天下之惡皆歸焉-子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7.216.14

01/31 22:09, , 1F
推你一個,但如果是發悄悄話呢?是不是就沒有"公然?"
01/31 22:09, 1F

01/31 23:11, , 2F
當然沒公然= =
01/31 23:11, 2F
※ 編輯: Ogabriel 來自: 122.127.216.14 (02/01 00:43)
文章代碼(AID): #1DHhdO6v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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