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刑法答題格式

看板LAW作者 (阿良)時間13年前 (2011/01/12 18:07), 編輯推噓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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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個問題是 如果要採黃榮堅老師的二階理論 那關於阻卻不法事由 成文和不成文 (如容許風險 反常因果歷程 被害人自我負責等等)應該分別放在主觀不法還是客觀不法 討論呢? =========================================================== 呃.......這我記得他書上都有寫啊 他不贊同相當因果關係,認為因果關係就是條件因果關係, 至於「不可想像其不存在」認定的標準取決於證據法則的證明 所以應該不會有實際上是相當因果關係復辟的反常因果歷程概念.... 這概念是客觀歸責理論下的用語,但客觀歸責理論我記得他是反對的 (雖然國內有人是把容許風險作為客觀歸責理論的上位概念就是了,但似乎是少數說) 容許風險概念他書上也有結論,是放在主觀不法下去討論 (雖然我對此覺得有所疑問,他提出來的是容許風險是共同主觀下的理性冒險 但是共同主觀不就是客觀嗎?) 被害人自我負責本質上是一種擴大的容許風險概念 =========================================================== 其次是共同正犯 間接正犯 叫唆 幫助犯的問題 請問假如要說明甲乙在某件犯罪行為具有 上述關連性 那應該放在哪個層次討論? =========================================================== 這他書上也有寫啊orz... 他採單一正犯理念,所謂的犯罪不過就是對造成結果的原因有所支配 回歸到因果關係的認定出發即可 幫助犯他在06年的新書改變見解,認為是「行為人的自我心理工具化」,導致罪責減輕 02年在甘添貴祝壽論文集裡面,是將幫助犯=未遂犯處理, 認為具有主觀因果關係而欠缺客觀因果關係 有沒有在變我就不太了解了 =========================================================== 最後就是量刑的部分~ 法條單一 想像競合 數罪併罰是否要放在最後(即討論完某甲所有 可能觸犯之罪名後於小結討論) =========================================================== 是,這就是代結論 =========================================================== 以上幾個問題 麻煩大家回答了 謝謝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8.153

01/12 12:15,
給我通說三階論回答謝謝 畢竟國考主流都是這樣
01/12 12:15

01/12 14:25,
那假如修黃榮堅老師的課寫三階不會慘遭不測嗎?LOL
01/12 14:25

01/12 14:26,
就算用三階 那這些阻卻是由應該放在違法性下的主觀還是
01/12 14:26

01/12 14:27,
客觀討論呢 還是不大清楚><
01/12 14:27
呃......你修黃老師的課 那沒念過他的基礎刑法學嗎orz........................ 以上基礎刑法學那兩本多半都有所處理了= ="

01/12 14:37,
黃已經是少數說瞜 幫不了你
01/12 14:37

01/12 14:41,
黃師的課妳可以寫甲說三階乙說二階然後結論通說三階
01/12 14:41

01/12 14:41,
但學生認為二階比較好 巴拉巴拉 XDDDD
01/12 14:41

01/12 17:43,
我就這樣寫阿 還是你是想要90分...?XDDD
01/12 17:4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49.3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49.32 ※ 編輯: boyofwind 來自: 140.119.49.32 (01/12 18:08) ※ 編輯: boyofwind 來自: 140.119.49.32 (01/12 18:08) ※ 編輯: boyofwind 來自: 140.119.49.32 (01/12 18:09)

01/12 19:21, , 1F
原PO太強大了T^T 可能我很多地方沒念熟吧(掩面) 我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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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老師的課沒錯但一直有個疑問 就是他推翻了很多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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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解 如不法構成要件那邊很多通說有在使用的概念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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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還有像叫唆幫助犯也都可以直接用單一正犯解釋 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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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他的考卷不知道要不要把通說那套再搬出來 比如說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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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正犯可以解決 依然要強調要適用幫助犯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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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了那麼久還是覺得寫他的考卷很空靈阿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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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見解有很多跟通說都不一樣啊 不然怎麼會是少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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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通說三階會遇到的 誤想防衛問題 要用阻卻罪責故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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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師只要用二階就可以阻卻故意 不需要到罪責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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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19:30, , 11F
可是也有學者指出 為了要搬走一塊磚頭 整個建築都重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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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19:31, ,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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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0:06, , 13F
理論上如果完全採行他的學說,我覺得就不用搬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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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0:07, , 14F
不然在有限時間內很難寫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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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BNrvpK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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