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智慧財產權與著作權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小嘉)時間15年前 (2010/12/31 17:3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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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do (甲醇)》之銘言: : 若一位大學生自行下載網路上的MP3到自己電腦欣賞 : 這樣有合乎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合理使用"嗎 : 而合理使用是甚麼? : 而後這名大學生自行架構網路 : 並且把幾首存於自己電腦的著名歌曲燒成一片片的光碟販售 : 於網路上販售 : 請問這樣是觸犯了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還是九十一之一? : 並且要怎麼解釋?? : 我研究了這兩條法規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解釋 : 並非法律系出生 這有點難 拜託了!!!! 著作權法多數是告訴乃論罪 所以究竟什麼叫合理使用 並無一個標準 例如你為了寫一篇兩棲類動物的報告,用了一張動物的照片 算不算合理使用,我認為算 但是原作者也有權提告 所以是否為合理使用,要視個案而定 以前某音樂下載網被查獲 除了下載業務負責人之外,也起訴了下載超過千首mp3的一位使用者 那位使用者如果主張合理使用 法院也可以加以駁斥 著作權法第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 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文章代碼(AID): #1D7QEND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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