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詐欺案撤銷與更改開庭地
※ 引述《deo2000 (......)》之銘言:
: 日前我向戶籍地的台中縣警察報網拍詐騙,錢匯了,東西沒拿到,
: 後來有寄來公文,說對方戶籍地在雲林,轉給雲林辦
: 賣方被通知到雲林做筆錄後,與我聯絡,說被嚇到了,
: 我們就約好在台中,她把東西給我,雙方也都寫了收據。
: 1.要怎麼知道檢察官有沒有提告呢?
: 如果有,要怎麼撤銷呢? 或是請求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可以打電話去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詢問案件是否已經移送。
詐欺非告訴乃論之罪,但可以表達和解之意,請檢察官斟酌。
也許會認為是個誤會,而處分,或換取職權處分。
: 2.賣方戶籍地在雲林,但是在台中居住與工作,我也住台中,
: 如果要開庭,雙方都希望可以在台中,請問該怎麼申請?
原則上被告之住所地檢署就有管轄權,如果他的戶籍在雲林。
那大家就認命吧,不過這件應該開個一次就可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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