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偽造文書定義

看板LAW作者 (Johnny)時間15年前 (2010/12/05 16:09),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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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部分恕刪 : 鄰居拿了影印 : 的居民連署去市公所對於本里的鄰長提出不適任意見,現在的問題是,這一份居 : 民的連署並非針對此鄰長的罷免案簽立的,而是針對此鄰長之前的經費交接問題 : 提出懷疑的聯署。 是否成立偽造文書原則上應以製作文書之人是否為有權製作之人為斷。本案之私文 書範圍應整體觀之,亦即應將鄰長經費交接問題之連署主文及連署簽名視為一份私 文書,此私文書之製作權屬於全體連署人所有,全體連署人雖可將文件之製作權交 由其中一人或第三人為之,但在未獲授權之前即為無權製作之人。鄰居之行為應係 將先前針對鄰長經費問題的連署主文加以修改,進而向市公所行使,其若未得全體 連署人之同意而修改,應屬將原已存在的文書加以變造之行為,並行使該變造之文 書。依實務見解,論以216行使變造文書罪。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1.231.224.222 : 推 dukechunhao:這個很簡單 偽造文書罪 所要保護的法益是當事人的法益 12/03 01:21 : → dukechunhao:很明顯 本件系爭當事人 並無實質偽造或變造系爭標的 12/03 01:22 : → dukechunhao:更遑論侵害該鄰長的任何法益 故本罪構成要件不該當 12/03 01:22 : → dukechunhao:本件亦無變造之該當 因為行為人主觀上無變造之故意 12/03 01:24 : 推 hoboks:偽造文書保護的是社會法益吧 12/03 01:25 針對偽變造文書所保護之法益,依法律制定之體系及多數學者之意見 應為保護公、私文書之公共信用,確保社會活動使用文書之真實 屬社會法益之一環 因此在認定偽、變造私文書罪時,並不以被冒用名義之人是否受有事實上 之損害為斷,保護個人法益僅為附帶兼及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2.194

12/06 22:36, , 1F
呼~還好直覺沒偏 感謝指教:)
12/06 22:36, 1F
文章代碼(AID): #1C-qZ3JB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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