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某情形算是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嗎
※ 引述《dormg (...)》之銘言:
: 某個監視器畫面證據:
: 某人至手機店佯裝要選購手機,「顧客」與店員隔著玻璃展示櫃。
: 女店員接著即將包裝盒(內有手機)交給該人;
: 但交貨時店員的手仍握著包裝盒一角。換言之在哪幾秒鐘店員手沒有離開包裝盒(或許是
: 店員龜毛或是不放心)。
: 因為店員若手已離開包裝盒後,嫌犯拿了物品就跑;則我可以確定上述情形算搶奪。
: 但我要問的下述場景是:
: 該人似乎搶意甚堅,反正自己手碰到包裝盒後,迅速「用力一拉」將包裝盒拉離店員之手
: ,轉身就跑,女店員追出去。結果在門口剛好碰到路人合力逮住嫌犯。後來情況略。
: 我只是想問一下,案發場景是雙方隔著玻璃櫃,兩人等於各握著包裝盒對角。
: 且搶劫過程中嫌犯完全沒有碰觸到店員身體。但「用力一拉」讓包裝盒從店員抓著的一角
: 脫手。
: 這樣算是強盜罪構成要件所說的「致使不『能』抗拒」嗎?還是說算搶奪?如果被告律師
: 辯護說該店員並沒有用盡全力抓住包裝盒不讓嫌犯奪走;換言之若店員「死命抓住」包裝
: 盒一角,搞不好嫌犯奪不走。所以若律師抗辯說其客戶犯行未讓店員不「能」抗拒,故只
: 算搶奪云云...
: 我自己是先猜,解釋上該犯行應該有構成強盜罪的致使不能抗拒。但沒有把握。
: 想請教大家的答案。謝謝。
: 註:難道是對行為的內容來決定嗎?比如說:若店員「輕微握住」包裝盒一角而被扯走,
: 則算搶奪,因為解釋成某種不及抗拒?如果案情是包裝盒在雙方雙手各握著包裝盒對角,
: 扯來扯去好幾秒(如同拔河)然後被嫌犯扯走;則可算強盜,因為被解釋成不能抗拒?
我從事司法相關工作 針對上述情形 表示一點個人管見
竊盜、搶奪最大差異 在於「相對人對該物的持有掌控」
有之 論以搶奪 反之 則以竊盜論
而搶奪與強盜最大差異 傳統的「趁人不備vs使人不備」說法 可能會讓原PO霧煞煞
其實就是指 相對人是否「有能力」抗拒與否
該犯行之實施手段 已達致使相對人無法抗拒之程度 即係強盜
尚未達到不能抗拒之程度 則以搶奪論
上述案例 該商品仍未脫離店員持有掌控範圍 → 故難以竊盜論
再則 該嫌並無持有凶器 渠行為尚未達到致使店員無法抗拒之程度
亦未符合強盜罪之構成要件 故本案依管見認為 當以 §325I為論
若有其他見解 希望大家不吝賜教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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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感謝指點 可能是進入實務界一陣子了 所以會拋開各類學說見解分歧差異
化繁為簡的切入 以最直接的二分法判斷...呵呵~單純就好~
※ 編輯: shadowen 來自: 118.168.160.189 (12/05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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