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某情形算是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嗎

看板LAW作者 (死嘴砲)時間15年前 (2010/12/04 21:14), 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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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rmg (...)》之銘言: : 某個監視器畫面證據: : 某人至手機店佯裝要選購手機,「顧客」與店員隔著玻璃展示櫃。 : 女店員接著即將包裝盒(內有手機)交給該人; : 但交貨時店員的手仍握著包裝盒一角。換言之在哪幾秒鐘店員手沒有離開包裝盒(或許是 : 店員龜毛或是不放心)。 : 因為店員若手已離開包裝盒後,嫌犯拿了物品就跑;則我可以確定上述情形算搶奪。 : 但我要問的下述場景是: : 該人似乎搶意甚堅,反正自己手碰到包裝盒後,迅速「用力一拉」將包裝盒拉離店員之手 : ,轉身就跑,女店員追出去。結果在門口剛好碰到路人合力逮住嫌犯。後來情況略。 : 我只是想問一下,案發場景是雙方隔著玻璃櫃,兩人等於各握著包裝盒對角。 : 且搶劫過程中嫌犯完全沒有碰觸到店員身體。但「用力一拉」讓包裝盒從店員抓著的一角 : 脫手。 : 這樣算是強盜罪構成要件所說的「致使不『能』抗拒」嗎?還是說算搶奪?如果被告律師 : 辯護說該店員並沒有用盡全力抓住包裝盒不讓嫌犯奪走;換言之若店員「死命抓住」包裝 : 盒一角,搞不好嫌犯奪不走。所以若律師抗辯說其客戶犯行未讓店員不「能」抗拒,故只 : 算搶奪云云... : 我自己是先猜,解釋上該犯行應該有構成強盜罪的致使不能抗拒。但沒有把握。 : 想請教大家的答案。謝謝。 : 註:難道是對行為的內容來決定嗎?比如說:若店員「輕微握住」包裝盒一角而被扯走, : 則算搶奪,因為解釋成某種不及抗拒?如果案情是包裝盒在雙方雙手各握著包裝盒對角, : 扯來扯去好幾秒(如同拔河)然後被嫌犯扯走;則可算強盜,因為被解釋成不能抗拒? 我從事司法相關工作 針對上述情形 表示一點個人管見 竊盜、搶奪最大差異 在於「相對人對該物的持有掌控」 有之 論以搶奪 反之 則以竊盜論 而搶奪與強盜最大差異 傳統的「趁人不備vs使人不備」說法 可能會讓原PO霧煞煞 其實就是指 相對人是否「有能力」抗拒與否 該犯行之實施手段 已達致使相對人無法抗拒之程度 即係強盜 尚未達到不能抗拒之程度 則以搶奪論 上述案例 該商品仍未脫離店員持有掌控範圍 → 故難以竊盜論 再則 該嫌並無持有凶器 渠行為尚未達到致使店員無法抗拒之程度 亦未符合強盜罪之構成要件 故本案依管見認為 當以 §325I為論 若有其他見解 希望大家不吝賜教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65.236

12/04 22:31, , 1F
把320 325用得否支配區分作判斷就論無320 似乎有點爭議
12/04 22:31, 1F

12/04 22:33, , 2F
沒記錯學說其實也有分歧 我看過這種類似案子論320 325
12/04 22:33, 2F

12/04 22:33, , 3F
都有 看怎樣對待320的構成要件
12/04 22:33, 3F

12/04 22:37, , 4F
325I 不法腕力粹取+破壞緊密持有關係
12/04 22:37, 4F

12/04 22:37, , 5F
320I不拘泥於和平秘密非公開三要件 只要破壞緊密持有
12/04 22:37, 5F

12/04 22:38, , 6F
關係重新建立支配關係就成罪 否則超商商品在店員支配
12/04 22:38, 6F

12/04 22:38, , 7F
之下被行為人幹走...
12/04 22:38, 7F

12/04 22:39, , 8F
依照上開見解可能會跳成325I
12/04 22:39, 8F
嗯~感謝指點 可能是進入實務界一陣子了 所以會拋開各類學說見解分歧差異 化繁為簡的切入 以最直接的二分法判斷...呵呵~單純就好~ ※ 編輯: shadowen 來自: 118.168.160.189 (12/05 04:04)

12/05 04:19, , 9F
這是應該的 不然只有累死自己 XD
12/05 04:19, 9F
文章代碼(AID): #1C-Zwtpm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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