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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請問某情形算是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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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事司法相關工作 針對上述情形 表示一點個人管見. 竊盜、搶奪最大差異 在於「相對人對該物的持有掌控」. 有之 論以搶奪 反之 則以竊盜論. 而搶奪與強盜最大差異 傳統的「趁人不備vs使人不備」說法 可能會讓原PO霧煞煞. 其實就是指 相對人是否「有能力」抗拒與否. 該犯行之實施手段 已達致使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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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個監視器畫面證據:. 某人至手機店佯裝要選購手機,「顧客」與店員隔著玻璃展示櫃。. 女店員接著即將包裝盒(內有手機)交給該人;. 但交貨時店員的手仍握著包裝盒一角。換言之在哪幾秒鐘店員手沒有離開包裝盒(或許是店員龜毛或是不放心)。. 因為店員若手已離開包裝盒後,嫌犯拿了物品就跑;則我可以確定上述情
(還有43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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