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告一堆人,原告有需要做什麼嗎?

看板LAW作者 (草草)時間13年前 (2010/11/17 09:02), 編輯推噓5(5021)
留言26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原文恕刪 看到h大的回文 真的是心有所感 也不得不同意這種制度真的是怪 不過個人覺得到不是應該改成全部原告都要出席法庭 畢竟今天的案子也許只能算特例(?) 讓人覺得好像當原告多賺 問題是有更多案子是原告受傷受殘可憐無依也對法律絲毫不懂的可憐人呀!! 這種人要求他全全出席法庭也沒特別用處 有時還很容易造成法庭秩序難以管控 (一個撞死自己女兒的人在面前 又怎麼能夠冷靜坐著!!?) 這些原告 除了當證人出庭外 還不知道到庭能幹嘛? 而且身為受害人 自己本身可能都被受創的很嚴重 似想如果今天被強暴的女生被要求一定要每次出席法庭 每次看到被告就受創一次 那真的是情何以堪阿!!Q__Q 所以個人覺得 歸根究柢應該是檢察官要嚴厲管控好濫訴才對 如果檢察官那關就可以擋住濫訴的 那後面根本不會有原原PO說的那種事情發生拉!! 所以問題應該是檢察官那邊 甚至是我國重看不重用的起訴審查機制orz 檢察官管控不嚴 只要覺得有一絲絲絲可能被判有罪 就讓案子到法院 我國起訴審查 也礙於效果太強烈 造成審理的法官不敢用 也怕得罪檢察官等 到最後 我國經由檢察官體系到法院的案件 只有40%多是確定被判有罪的 相較於有些國家 起訴的有罪率是高達80、90%多 (這數據是聽刑訴老師提的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0.0) 真的是天壤之別 造成法院資源大大浪費 也造成原原PO所述的狀況產生... 也許這才是司法急需要改進的地方摟~~ 這是個人的淺見拉 有錯還勞煩告知m(_ _)m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72.56

11/17 10:11, , 1F
法律在台灣被濫用了
11/17 10:11, 1F

11/17 11:47, , 2F
同意此篇 昨天我也有跟記者+官員提起 今天會有這樣的濫訟
11/17 11:47, 2F

11/17 11:48, , 3F
的結果 絕對不是只有某人的問題 要求民眾要懂法律 顯無期
11/17 11:48, 3F

11/17 11:48, , 4F
待可能性 民眾可以胡亂提告 但依照刑訴規定 偵查中要發動
11/17 11:48, 4F

11/17 11:49, , 5F
傳喚強制處分 就是要達到50%的相當理由犯罪嫌疑
11/17 11:49, 5F

11/17 11:49, , 6F
基本上立委那邊支持這樣的見解 不過他門覺得頂多是瑕疵而已
11/17 11:49, 6F

11/17 11:50, , 7F
隨意發動強制處分還不構成違法
11/17 11:50, 7F

11/17 11:50, , 8F
倒是官員面對這問題就在打哈哈 記者只對某人有興趣
11/17 11:50, 8F

11/17 11:51, , 9F
所以既然連官員都不思改變 那司法愛介入這種小學生吵架的
11/17 11:51, 9F

11/17 11:51, , 10F
事件 甚至是介入顯不該當犯罪的言論 大家就盡量去互告吧
11/17 11:51, 10F

11/17 11:52, , 11F
以後也不用在意司法資源被浪費 因為她們只在意訴訟權有沒被
11/17 11:52, 11F

11/17 11:52, , 12F
保障
11/17 11:52, 12F

11/17 12:06, , 13F
h大我本來想去拿官員來舉例,讓他們能夠切身感受到問題點
11/17 12:06, 13F

11/17 12:06, , 14F
「院長你說這話反駁我,讓我感到受侮辱,我要告你誹謗」
11/17 12:06, 14F

11/17 12:07, , 15F
官員都一個樣子 裝死最行 你跟他這樣講得話 他就只會跳針回
11/17 12:07, 15F

11/17 12:08, , 16F
答 "還是要檢察官個案認定"
11/17 12:08, 16F

11/17 12:08, , 17F
可是昨天不能蹺orz
11/17 12:08, 17F

11/17 12:08, , 18F
我也找承辦本案的檢事官溝通過了 結果也是......
11/17 12:08, 18F

11/17 12:09, , 19F
那我就真的告下去呀XD 記者就會覺得有趣
11/17 12:09, 19F

11/17 12:09, , 20F
酷 我支持你:)
11/17 12:09, 20F

11/17 12:57, , 21F
個人認為,告訴人提告不能說錯,官員表達尊重檢察官對個案認
11/17 12:57, 21F

11/17 12:58, , 22F
定之權利,也不能說錯。但我覺得可以建議官員或立委努力的方
11/17 12:58, 22F

11/17 12:59, , 23F
向是,需要有一套對檢警傳喚約談發動之事前審查or事後救濟機
11/17 12:59, 23F

11/17 13:00, , 24F
制(可能事後救濟機制較妥),這是目前法制幾乎完全缺漏的~
11/17 13:00, 24F

11/17 18:44, , 25F
會有這疑問是聽說,告訴人有機會拿到和解費? 很好賺?
11/17 18:44, 25F

11/17 18:45, , 26F
有點像保險詐保的fu...食髓知味 @@
11/17 18:45, 26F
文章代碼(AID): #1CuocV4u (LAW)
文章代碼(AID): #1CuocV4u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