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關於刑法累犯跟緩刑的問題
關於累犯,刑法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這邊只針對五年內故意再犯限定為"故意",而未明確指出原本徒刑的原因為何
而緩刑的先決條件,刑法74條規定: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第一點指出需為"故意",如果是過失應該就不算吧?
因此小弟的疑問是,如果一個人曾因"過失"受徒刑之宣告且執行完畢
而他於五年內又因"故意"犯了法定刑含有期徒刑的之罪,而最後宣告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種情況該適用累犯還是得以緩刑呢?
或是說既為累犯但又可緩刑,由法官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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