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婚後的債務問題
債務人(男方)於離婚前曾向銀行借貸現金,離婚後銀行寄存證信函給妻。
內容提及到:
男方婚前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故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1030條之1之規定,夫或妻
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
平均分配.依男方與台端之資力判斷,男方對台端應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迄今怠未
行使,本行將依民法第242條代男方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
而當初離婚協議書上在特約條件中寫道,男方女方各名下所屬之動產、不動產,於婚姻關
係結束後,各自管理,日後不得有異議,債務及行為自行負責。
而男方這些借貸於離婚前女方並不知情,是離婚後才收到這些催繳帳單,雖告知銀行
已無婚姻關係,又銀行於存證信函中提到,若不洽商解決,將逕行向法院起訴。
那請問:這個問題,女方會有甚麼相關責任,而又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以確保自身
權益?
我們曾經去問過律師,律師說要請男方出面,打電話給男方並提過這件事,
男方說這個問題他會處理,
電話掛斷後,就關掉手機,再也不接電話了。
請問我們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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