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否認婚生子女之訴v.s確認子女關係不存꘠…消失
※ 引述《matzu (駱駝客)》之銘言:
: 問題一:依1063條二年除斥期間經過後,不得提起否子女之訴
: 但是否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 初步研究,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提案採肯定見解,但該法律問題提起確認之訴
: 的是子女,釋字587亦是在處理非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之問題
: 而本題提起確認之訴之人為甲非A,故是否甲得否提起確認之訴,產生疑問?
因為是假結婚,且非自甲受胎,所以可以打確認訴訟確認親子關係是否存在。
如果是真實的結婚,子女受婚生推定,在除斥期間經過之後,卻沒有提起否認
訴訟,法院就不應當允許當事人再提起確認訴訟。不然的話,民法1063條形同
具文,通通都打確認訴訟就好了,又何必搞一個否認子女訴訟?至於是否要維持
現在否認訴訟來推翻婚生推定,屬於立法政策問題,在沒有修法前刪除前,不能
以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來代替否認子女訴訟的功能。
: 問題二:若甲勝訴,確認甲A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此並不解消甲A間之親子關係
: 僅是甲若過世,甲之繼承人得以此判決證明A無繼承權,是嗎?
既然已經是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也就確定並非是父母子女
的關係,也就沒有親子關係。
: 問題三:若甲勝訴,A之中華民國國籍是否仍存在?
: 【謝謝耐心看完,並請給予些意見】
A的父或母其中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A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有戶籍的
大陸人民,仍然是中華民國國民。所以來自大陸地區的臺灣居民之配偶或親屬,
不需要經過辦理歸化這一程序,她們只需要得到定居許可即可在臺灣設戶籍取得
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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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80.50
※ 編輯: proletariat 來自: 114.37.80.50 (11/05 22:26)
推
11/06 09:50,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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