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薪資與加班費問題

看板LAW作者 (紅土惠安落水沉)時間15年前 (2010/09/29 15:2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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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s2 (.人.)》之銘言: : 正常來說按時計薪人員基本底薪為95元 : 若公司是91底薪+8伙食津貼(經常性給予) 這樣與勞基法之最低工資有抵觸嗎? : 同上 若加班費是以91元計算這點是否就算違法? : 還有每日正常工時為八小時,休息時間為45分鐘(有給薪) : 若加班一個小時為例 : 第九個小時是否為加班? (中間休息一個小時是有給薪的) : 若以加班兩到四個小時(休息時間一樣為一個小時) : 當是若達10小時,那是第9個小時開始以1.33倍計算嗎? 若是的話那是計算幾小時呢? : 如達到12小時,是9~12小時以1.66倍計算或是9~10是1.33,11~12是1.66 ? : 如上所訴,是依當日加班給予額外的加班費嗎? : 有無可能依整月總工時計算? 依據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 (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 例 : 九月份有30天 當月總工時為220 上班天數為25日 : 220-25(休息時間)=195 : 每雙週84*2=168 : 195-168=27(總工時加班時數)*91(底薪)*1.33=所得加班費 : 請問 : 若以上面計算所得 是否有違法之處? 計算式應為:每日八小時後延長時數*1.33 若再延長工作時數再*1.66 合併工時計算與上揭法規牴觸,應屬無效。 另,加班費應以最低工資每小時95元計算。 : 若有是違法那項呢? : 請板上先進幫忙解答謝謝 剛打電話去勞委會問的,若有不明之處還請高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173.178

09/30 01:26, , 1F
感謝解答
09/30 01:26, 1F
文章代碼(AID): #1CekZ-i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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