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民訴法268之2條第一項之專業法律問題
小弟對此也有疑問,闡明義務照新法意旨,是為了避免突襲性裁判,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
但老師幾乎只說法院有闡明義務,卻鮮少提及法院違背這個義務的效果是什麼?
小弟之前看沈冠伶老師的文章,她說如果違背闡明義務而致突襲的判決,
想上訴第三審的話,那麼從§469是找不到依據的,
這個時候只有§469-1可能可以適用!
老師覺得闡明義務的違背,就是對訴訟權的侵害,
因為司法裁判應該維持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意旨,
所以違背闡明義務的突襲判決具有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及法律上原則重要性,法院應
盡量許可當是人上訴.
而且§469 第 3 款的事由與訴訟權侵害無關,
都不用經許可就可以上訴第三審,
舉輕明重,應該認為違背闡明義務的突襲判決更應被許可上訴.
如果真的不許可上訴的話,
依§497規定,沒有§496再審事由的話,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仍可提起再審之訴.
可知這個條文也覺得訴訟權和聽審權的保障很重要,所以違背闡明義務
的突襲判決,可以類推這一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可是上面畢竟只是沈冠伶老師的看法,小弟想知道實務界的看法,謝謝各位幫小弟指點
迷津,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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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220.127
※ 編輯: prosecutor77 來自: 118.167.220.127 (09/06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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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22:07, , 1F
09/06 22:07, 1F
這樣OK嗎?因為比較少發文所以比較不會排版,SORRY
※ 編輯: prosecutor77 來自: 118.167.220.127 (09/07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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