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官輕判色狼 逾16萬人連署免職

看板LAW作者 (* ̄▽ ̄)時間13年前 (2010/08/25 17:03), 編輯推噓23(2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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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高雄地院的說法 性侵「輕判」?地院挺法官:並無強制性交 2010/08/25 03:04 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中國時報【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25/4/2bqfd.html 法官爭議判決,引發網友憤怒連署討公道!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被檢方求處重 刑,一審法官輕判三年兩個月。網友批評判決太離譜,在「臉書」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 調查,短短一周已累積十五萬人連署。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條適用解釋問題,網友誤會 了。 今年二月六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將落單六歲女童抱到左大腿上性侵得逞,落網 後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七年十個月;但六月中旬一審時,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 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判三年兩個月。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 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二二七條「對 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判決結果很快在網路上傳開,網友紛紛痛罵法官「太瞎了」,本月十六日還在「臉書」發 動連署,要求「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引起廣大迴響;截至昨晚為止,連署人數超 過十四萬九千人,還有上萬人等著要加入連署。 署名「曾小健」的網友留言說:「法官判那麼輕,是在鼓勵人犯罪嗎?」而網友「Chen Winny」則表示,就算被害者是成年人,遇到這種事也不一定敢反抗,她質疑做出這項判 決的法官,「是不是國考考到腦袋燒掉啊?」 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表示,大家都誤會承審法官是以被害女童同意情況下發生關係,此案 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 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李淑惠指出,這案子法官根據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 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 罪來判決。 她強調,就是為了保護不懂性意識的幼女、幼童,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這是法條適 用解釋的問題,最高法院也支持這樣的見解。在罪疑唯輕原則下,一定要有違反意願,一 定要有證據,才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是準強制性交罪,二二 一條第一項是強制性交罪,二二二條是加重條款,縱使行為沒達到強迫脅迫手段,對未滿 十四歲幼童,對性的意識無知,才會特別立法保護未滿十四歲男女。如果大家認為刑度太 輕,可朝修法方向解決。 ============================================================================== 更新日期:2010/08/25 15:57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女童沒反抗」 性侵改判關鍵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25/2/2brr0.html 高雄6歲女童遭性侵,高雄地院判決認定被告「未違反女童意願」,在網路發酵,甚至連署 要開除法官。本案在今年3 月12日,高雄檢方引用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將本案30歲的林 姓被告起訴,並具體求處10年徒刑。但法院則在6月18日變更起訴法條,改用對於未滿14歲 的女童性交罪判刑,本件判決有無「輕判」,引發社會廣泛討論。 本案發生於今年2月6日上午,今年30歲的林姓被告,在高雄縣甲仙鄉圖書側面樓梯處,見 6歲女童獨自一人玩耍,以手抱住女童,放在林男的左腳上,「隔著褲子」以手指侵入女 童下體,致女童驚嚇過度而性侵得逞,當時居住在附近的陳姓婦人見狀,大叫制止並報警 而將林男查獲。 檢方調查後,根據被害女童在警訊時的證述,以及目擊婦人的指述,加上林姓被害也坦承 以手指插入,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同時以林姓被告在犯後表示,不知被害女童是 否有受到驚嚇,認為犯後毫無悔意,具體求處10年徒刑。 不過,案件在高雄地院審理時,審判長莊珮君法官調查認定,林姓被害並非是隔著褲子, 而是從被害女童的腰部鬆緊帶,伸入其褲內以右手手指插入,性交得逞1次。 審理期間,林姓被告否認性交,辯稱只有用手撫摸,並未以手指插入,還以罹患精神分裂 症意圖脫罪,由於林男在審理中翻異前供,且供述不一,法官綜合各種情況證據,認定林 男行為時,意識清楚,所辯純屬卸責之詞,因此並未採信林男的辯詞。 至於林男有無「違反女童意願」,在認定上牽扯法官變更法條的依據,法官在論罪科刑上 ,引用情況證據,即目擊陳姓婦人的證述:「我見到被告與女童時,女童並無抵抗的動作 ,且無喊叫或哭泣等語」。此外,法官並審酌案發時,女童是坐在林男的左腿上,姿勢重 心並非十分穩固,如果女童有意掙脫被告,林男應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順 利將右手伸入褲內而性侵。 法官最後採信林男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女童意願的方法涉犯性交,因此變更起訴法 條,改依對於未滿14歲的女童為性交罪,判他3年2月徒刑。 =========== 其他的新聞在這了 只能說按個讚(like)真的很容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33.97

08/25 17:29, , 1F
負實質舉證責任的檢察官沒事,反倒是堅持無罪推定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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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7:30, , 2F
惹來民怨。這樣的法學素養、媒體報導,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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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7:41, , 3F
沒受過法學訓練不能強求看的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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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7:44, , 4F
請問 出現這種情況 是檢察官還是法官的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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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7:44, , 5F
我知道案件出現輕判 媒體大多都是把矛頭指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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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7:48, , 6F
C大所言甚是,一般人民畢竟不懂。希望媒體能盡社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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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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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7:52, , 8F
沒有哪一方疏失的問題。我用量化表示好了 比較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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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7:52, , 9F
有沒有達刑法221的程度?起訴方心證程度如果是60%,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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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方大概是70%。法官認為所有現存事證,都無法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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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70%以上的程度,所以用227條去判,當然刑度適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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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7:55, , 12F
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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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J大,其實如果能夠做到院檢標準一致,不就可以做到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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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8:01, , 14F
少案件,提高定罪率的理想嗎?可惜現在的實務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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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待改善的地方(純閒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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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8:05, , 16F
很難阿,心證這種東西又不是公式可以帶出來的東西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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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有一些主觀要件的東西,根本沒有什麼直接事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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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8:07, , 18F
證明,只能透過間接證據去論證,所以就會有論證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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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性侵害案件來說,如果心證都要抓到8.90%,那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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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性侵害案件,除非有錄影到吧,不然幾乎不可能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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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8:54, , 21F
回三樓 立法委員的疏失 她們定的法律不符合民眾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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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錯了 是四樓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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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9:40, , 23F
是四樓這種沒搞懂就來放炮的鄉民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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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9:59, , 24F
用227也有十年以下,單純因為222太重而證據不足判不下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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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0:03, , 25F
用227,考量女童的年紀實在低到很難為有力的反抗,而且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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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0:04, , 26F
的陰影可能一生都難以磨滅,科刑上或許還有再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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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0:05, , 27F
3年2個月很靠近227I的下限了,難道這個案子有碰到什麼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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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0:06, , 28F
應減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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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0:09, , 29F
民事和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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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0:36, , 30F
民事和解連得減都沒有啊,只是犯後的態度,在這種案子把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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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0:37, , 31F
當主因,透露出來的立場新聞不把他報成二度驚嚇就怪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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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0:44, , 32F
我還以為在台灣 初犯幾乎都在下限咧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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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0:54, , 33F
判決書是為滿足性慾,被害人身心傷害大,犯後飾詞脫罪,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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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0:57, , 34F
告訴人諒解,正面的斷語還都沒有...Orz...講了這一堆,加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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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只從下限加碼兩個月,實在有點心口不一啊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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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depravity大說對了阿 司法實務長年以來比較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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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例之一,初犯的量刑幾乎是從下限開始加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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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懷疑有這個奇怪的現象,但是到重罪還這樣就很詭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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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1:00, , 39F
何況這個加碼還加得很"秀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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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2:02, , 40F
慣例不是一審重判二審減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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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2:20, , 41F
慣例不是一審罵翻二審翻案嗎...(誤).........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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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2:29, , 42F
其實慣例是更到天荒地老 (大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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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2:38, , 43F
媒體應該也是不想弄懂 製造對立氣氛匪炒起來就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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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2:38, , 44F
那個慣例有原因吧,這種卷宗堆到比人高的案子,成全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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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2:38, , 45F
手中的其他案子應該都會爆炸;犧牲掉他大不了只是被上級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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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2:39, , 46F
再打槍回來而已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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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2:41, , 47F
我倒覺得晶華前面那塊地的比較經點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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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2:55, , 48F
我個人猜是因為只有手指侵入,法官也不想判太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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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3:05, , 49F
樓上再說啥 @@a 221 or 227 手指都要進入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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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3:10, , 50F
他的意思大概是指,刑度與用以使之接合的物體粗細有關.(疑)
08/25 23:10, 50F

08/25 23:11, , 51F
像這個細細小小的一根,與會膨脹變大的怪物,應作不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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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3:27, , 52F
樓上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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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0:01, , 53F
為什麼每次提到性犯罪,我都會想到某師猥褻的表情 XDD
08/26 00:01, 53F

08/26 00:01, , 54F
還有他得意弟子不斷強制性交馬英九 XDD
08/26 00:01, 54F

08/26 03:30, , 55F
某師...是pd嗎....XD
08/26 03:30, 55F

08/26 10:33, , 56F
應該是PD~
08/26 10:33, 56F

08/26 16:03, , 57F
大家都知道啊 XDD
08/26 16:03, 57F

08/26 20:55, , 58F
我的刑法學分班老師是之前高雄地院的某刑庭庭長
08/26 20:55, 58F

08/26 20:56, , 59F
他上課時告訴我們, 他們那邊量刑原則上是從最輕刑度開
08/26 20:56, 59F

08/26 20:56, , 60F
始起算, 有什麼事由再慢慢往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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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20:57, , 61F
因為這起案件的嫌犯看來並無前科, 可能開庭時態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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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20:58, , 62F
不差, 所以幾乎沒往上加重刑度
08/26 20:58, 62F

08/29 00:47, , 63F
我不太懂為什麼從判決刑底開始加會引起眾怒
08/29 00:47, 63F

08/29 00:47, , 64F
我猜是判決書裡的沒有反抗 導致了一堆對法律完全不了解
08/29 00:47, 64F

08/29 00:48, , 65F
的人的誤解 再加上這個記者真的很噁爛 到底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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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9 00:50, , 66F
制裁這種邪惡記者的法律啊??? 台灣應該立一個才對
08/29 00:50, 66F

08/29 07:16, , 67F
新聞自由吧, 不過媒體也是台灣的一大亂源就是了 (攤
08/29 07:16, 67F
文章代碼(AID): #1CTDnIiy (LAW)
文章代碼(AID): #1CTDnIiy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