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公訴與告訴乃論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600!!!!!!!!!!!!!!!!!!!!)時間14年前 (2010/08/17 16:17), 編輯推噓28(28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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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sk 看板 #1CQaKvZg ] 作者: ARod (600!!!!!!!!!!!!!!!!!!!!)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公訴與告訴乃論的問題 時間: Tue Aug 17 16:15:37 2010 以下有幾個法律上的問題想問大家 1."公訴罪"這個名詞到底是有沒有被大眾所接受啊? 因為我有個法律系的同學跟我提到"公訴罪",我跟他說應該是 "非告訴乃論之罪吧",畢竟不管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都可以是公訴 所以用"公訴罪"這個名詞不太妥吧 可是那位同學卻對我說那是因為我是外行人(我不是法律相關科系的) 太吹毛求疵才會這樣認為.... 他說刑法雖沒有"公訴罪"這個名詞,但現在不僅一般民眾會使用這個名詞 連學者在實務上也會用"公訴罪"來代替"非告訴乃論之罪" 他說"公訴"和"公訴罪"是不一樣的 如果把"公訴罪"和"公訴"搞混那才是錯誤的認知 "公訴罪"本身指是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而非"公訴" 他說我這樣吹毛求疵只會被內行人覺得是"外行人在裝內行" 就像黃子佼這個名字大家都會唸黃子"交"而不會唸黃子"絞" 如果有人硬要唸黃子"絞"反而會被其他人認為這個人在裝自己國文造詣很強... 他說我就是像這樣... 到底是我太吹毛球疵了嗎? 因為我不曉得"公訴罪"已被大眾所接受了 畢竟我也真的是外行人~"~ 2.哪些罪行被害人是不能提起自訴的?(當然是指被害人仍有能力提起自訴的情況下) 無論是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都可以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不過好像有特定的罪行被害人是不能提起自訴的,有哪些呢? 3.民事訴訟算告訴乃論嗎?能夠被檢查官受理向法院提出公訴嗎? 告訴乃論是刑法上才有的東西,不過民事訴訟在形式上是不是也是類似告訴乃論呢? 就是假如未經告訴人的告訴,檢察官就提起公訴的話,法院會不受理判決 是這樣嗎? 還是說民事訴訟的案件太小了,檢察官跟本不會鳥你 就算是去地檢署提出告訴,檢查官也不會向法院提出公訴 而是叫被害人自已向法院提出自訴? 感謝回答 -- MLB 600轟俱樂部達成時間 1.Alex Rodriguez 35歲 8天 5.Willie Mays 38歲139天 2.Babe Ruth 36歲196天 6.Ken Griffey 38歲201天 3.Hank Araon 37歲 81天 7.Sammy Sosa 38歲220天 4.Barry Bonds 38歲 16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128.18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12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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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同學錯 2. 大哉問,請翻書 3. 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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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只管刑事,只有極少的案例換去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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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則上來說只有侵害個人法益的才能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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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誣告就不行,至於有哪些例外,這真的要自己翻書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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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1我只能說教過我刑訴刑法的五個老師裡,起碼有三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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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是敢寫公訴罪,一定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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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很怕會變成約定俗成的用語= =想想看 跟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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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非告訴乃論之罪"或"公訴罪" 那個會被聽得懂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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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在刑事案件,非法律專業的民眾依照他們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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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感情,對"公訴罪"相較於"非告乃罪"較能理解.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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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實務上的法官有時也會基於"方便溝通"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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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訴罪"這個用詞.但不見得精確,純粹是溝通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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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哉問。建議不如問哪些是告訴乃論之罪.還是請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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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找你法律系的同學跟你講這部分.從起源開始講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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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訴罪才是大眾普遍用語,雖較難以文見義,但定義上並無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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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我是覺得公訴罪或非告訴乃論都可。我覺得你同學講的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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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且認為硬是糾正別人「公訴罪」用語的行為,未必合理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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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被害人」才行,像實務上就認為偽證罪之被害人只是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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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而不能提起自訴。另外,誣告罪被害人是可以提起自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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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樓說明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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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案件,除極少數悠關公益案件(如死亡宣告、監護宣告、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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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監護人、保存遺產等),並非檢察官之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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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感謝樓上 我越來越手眼不協調了= =心裡想偽證手打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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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普遍用語常常是錯得 新聞一堆保留法律追訴權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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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罪這個名詞概念非常模糊 非告論比較確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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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罪都是公訴罪吧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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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不精確,惟「溝通方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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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本來就要求精確啊 這不是law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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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贊同Rhadamanthuz大所言讓社會大眾較能理解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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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懂法律的人,以讓他們能夠理解法律的言語作說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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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難以期待其用字遣詞,可以跟與法律人對談之情況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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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要去「西門町」,正確讀音為「挺」非「丁」,但若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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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發音問路,雖然正確,但徒增溝通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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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音問題跟法律用語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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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溝通只要能相互理解就可以 法學用語要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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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公訴罪」的定義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從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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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的概念模糊,或定義不精確的情事喔~至於chi大說所有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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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公訴罪,這代表您誤解了「公訴罪」(實體法上定義該罪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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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及「公訴程序」(訴訟法上,該案件於審判中由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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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95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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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來,「公訴罪」代表「非告論乃論罪」即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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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 如果告訴乃論之罪僅得自訴提起 那來說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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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讓他知道為什麼不能和解就算了,還會被移送。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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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代表非告訴乃論罪才有實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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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這樣講前提是「公訴罪」一定要和「公訴程序」的「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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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相同的理解,但法學上同詞異義的情況其實很常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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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標準定義的名詞,就各表己見,互相尊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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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民法上「準物權行為」的客體未必是「準物權」,但也沒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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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此種用語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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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推一下p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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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確實認為"公訴罪"是由一般民眾對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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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解而生,這是我個人看法,只是目前因為太多數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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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公訴罪"大家比較知道在說什麼,但我仍認為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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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先前也才會用到"積非成是",只是我尊重一般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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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名詞的權利,不會"嗤之以鼻" 這跟我想表達所謂H大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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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誤解是不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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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之所以會認為"公訴罪"這名詞是誤解而生,正如我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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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講,很多人以為"告訴乃論"是不能公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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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以為告訴乃論罪不能進行公訴程序」的確是因為「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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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字面意義而使大眾產生的誤會,因此我也認同「公訴罪」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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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不是最好的用語,只是大眾都在使用且若定義成「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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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罪」定義也無不清,因此法律人不應否定公訴罪用語的存在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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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予以糾正。以這樣的觀點,其實我和您的立場沒有相差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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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也謝謝您提醒我不要太快的論斷別人是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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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來說明也有另一層意義,既然並不是最為妥適的用詞,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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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反覆說明也有避免語言的內涵發生變化,而最終導致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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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其內涵與口語的理解產生過大的偏差,也不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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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老師對這種現象簡評是認為台灣欠缺嚴謹的法實證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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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淬礪精鍊,法典用語本身即有所不當地增添了許多這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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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產生的不明確/疏漏之處.反而那種講究用字的往往都是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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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封建遺緒,比如詢問/詰問/訊問.....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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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語即將之定性清楚,反而使用公訴罪簡便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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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便矣,方便則方便矣,實則只是增添法典與口語的距離,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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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進一步解釋確定,相較起來更增法典本身的神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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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用不著去指正也不外就是無需強調這種知識落差的權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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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則卻是進一步強化其專業之壁.適當說明即可,用不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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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的指正感,至於有沒有,個人是自許不想當東坡與佛印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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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7:06, , 172F
那坨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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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26, , 173F
純粹回應一下推文提到洗澡雄的部份,以前上他課時記得他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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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罪這詞是有點感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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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QaMSIb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