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買賣不完全給付與詐欺罪

看板LAW作者 (戴爾真嫩)時間14年前 (2010/08/03 12:48),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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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債務不履行或物之瑕疵擔保的確與刑法上的詐欺無涉 惟某些極端的案例還是有可能涉及詐欺罪 例如 某甲因買賣契約須交付一台全新的印表機 可是他卻去偷一台二手印表機 整新後來交付 這是債務不履行嗎? 未依債之本旨給付 應該沒爭議是 觸犯詐欺罪嗎? 個人覺得也觸犯 沒人想買一台贓物 所以給付一台贓物的確使人陷入錯誤並受有損失 其實這篇文章我主要想表達的是 浸人水桶都可以被告上法院 還要被傳去偵訊了 舉輕以明重 消費者覺得買受的物品有瑕疵 心情一定也比被浸水桶來個百般不爽 讓賣家跑跑法院也沒啥大不了的 ╮(﹀_﹀")╭ ※ 引述《lovewait (XD)》之銘言: : 看到近來板上有部分人因為網拍或是其他事由當中 : 交易對象有心"放乎爛"(台語) 或是因為爭執而不履行買賣契約 : 而認為對方存心詐騙 進而想要以"詐欺罪"控訴對方當事人願能藉由刑法手段懲罰 : 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 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 : 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為了明確了解詐欺罪的成立要件 以下茲整理分析其犯罪構成要件 以供參考。 : 一 詐欺行為 :   詐欺行為必須是使一般人於處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時陷於錯誤所為處分的行為。即使 : 是一般人不容易受騙上當,而被害人特別容易受騙的情形,亦屬詐欺行為。又因被害人的 : 過失致受詐欺陷於錯誤,甚至於行為人所施用的詐欺手法相當誇張不實、扭曲現實,或者 : 是使用討價還價的策略,通常只要是被害人係因該詐欺行為導致錯誤判斷,基於該錯誤因 : 而為處分行為者,即認屬本罪所稱詐欺行為。在前開案例中,詐欺罪的成立與否仍應以行 : 為人的詐欺行為→被害人陷於錯誤→財物交付或提供財產上利益間因果關係的連鎖為判斷 : 標準,而被害人的智識、年齡、經驗等則非審究的要件。 : 二 被害人陷於錯誤 :   所謂錯誤,係指產生財產處分行為之動機與真實觀念相違背。換言之,如果對方知道 : 真實將不為財物的交付,即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處分財產行為的意思表示錯誤。而今天買賣 : 雙方皆對於該買賣契約之完成有認識,也對於買賣之意思表示一致,而完成契約,縱使其 : 交付後之標的物的特質,如有無瑕疵或其非必要之點有無合致或是各說各話,這僅僅是債 : 之給付不完全,並不能主張意思表示錯誤。 : 三 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處分交付行為與行為人取得財物間須有對價關係 :   此是指受詐欺行為的被害人,其財產的處分行為,必須造成其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 : 失,而且此等財產上的損失,必須與行為人或第三人所得的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形成一種 : 直接關係;亦即被害人的損失與行為人或第三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一種對等關係,始能 : 構成本罪。因此,倘若被害人誤信詐欺集團所偽印的信函為法務部公文,而將款項轉入特 : 定銀行帳戶,因已符合下列三要件,自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 : 而大部分買賣給付不完全或是債務不履行並未涉及"詐術"及"錯誤" : 因為買方畢竟有對於買賣契約有認識,而且對於其內容也有客觀上一致的存在,並沒有所 : 謂被因為詐術而陷於錯誤的場合適用,所以別再因買賣上產生糾紛而就想要告對方詐欺啦 : 告下去往往只是會敗訴,到時候可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了。 -- 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10/26 08:05,
=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
10/26 08:05

10/26 08:07,
樓上..然後呢@@
10/26 08:07

10/26 08:08,
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
10/26 08:08

10/26 08:35,
XD
10/26 08: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8/03 13:21)

08/03 16:19, , 1F
XD
08/03 16:19, 1F

08/03 17:08, , 2F
詐欺不在於它是贓物而在於他從來就沒想要交付新的印表機
08/03 17:08, 2F

08/03 17:14, , 3F
我只是舉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 來避開爭點
08/03 17:14, 3F

08/03 17:14, , 4F
即使是全新的贓物 還是可能有詐欺罪的問題
08/03 17:14, 4F

08/03 17:14, , 5F
只是這是在學理上的討論 實務上未必會遵守
08/03 17:14, 5F
文章代碼(AID): #1CLv-d_M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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