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948I但書說重大過失的內涵(已修改敘述)
請問物權高手們...
民948I但書說的受讓人的「重大過失」而不知的「範圍」,
是「僅指」受讓人需注意「讓與人的資訊」嗎?
還是說可以解釋成要包含「注意到受讓物相關的資訊」?
換言之,「重大過失」在本條指的是沒注意到「哪些情況」?
或是受讓人「做了不該做的哪些動作」或「忘了做哪些該做的動作」?
以上是學理的部分...是否有高手在百忙之中願意指點一下大概摘要啊?
接著是具體例子部分:
除了盜贓物以外,我更關心的是,比如說標的物的原所有人,
被中間人勸誘代為賣給善意第三人,然後中間人捲款潛逃....且善意受讓人跟原所有人
根本未碰面。
現在關鍵是 原所有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標的物是昂貴的「非」生活必需品....
原所有人此時不想「承認」其意思表示了..當然,家長因為暴怒,當然拒絕同意賣車行為
。
那麼當事人(或其家長)可以起訴主張買受人是無權佔有 而主張其返還佔有物嗎?
回到題目 關鍵就在於民948I但書所謂「重大過失」的解釋了....
此時想再請問:答案是否可能「細分」成「兩種」不同類型?若是標的物沒有啥「登記資
料」,那麼受讓人反正沒啥好要注意的,那就不算重大過失、若是標的物有登記資料(ex.
機車),那麼受讓人要「買」之前,要注意到等「所有相關情況都確認」(例如過戶完成
)才付錢給掮客,否則就算重大過失(不知車主年齡),是否被限制行為能力人主張無權
佔有就倒楣了?
因為這種疑惑超過我的民法粗淺程度,能否請高手惠予闡述一下 謝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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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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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完全行為能力人託人轉賣某物,就算所託之人捲款潛逃,那責任也是託售者識人不明;
託售者無法主張向善意受讓人請求返還...這是否才是p網友所說的根本不涉及無權處分?
問題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託售呢?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全部效力未定
,為了保護他,民總說當其家長爆怒不同意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時,當事人vs受託者的相關
法律行為一律失效,受託者就成為物權編講其善意受讓給第3人時的「無(ps.此時是受託
去)讓與該物權利...而..」的要件。
此時只好討論民948I但書了?若買受者對於有車籍資料的該物「有重大過失」,那麼符合
此但書規定,所以不受善意保護、也就是所以要返還該物?反之則受善意保護不需返還?
以上不解之處,懇請各位不吝指點...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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