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債務不履行之可歸責標準及賠償範圍
完整回一下好了......
※ 引述《gillian0205 (迎向新的挑戰)》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債務不履行之可歸責標準及賠償範圍
: 時間: Tue Jul 13 23:30:11 2010
:
: 給付不能 給付遲延 不完全給付之可歸責標準為何?
: 是故意?過失?重大過失?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
如H兄推文所述,
債總僅僅抽象地就債務不履行能否歸責作初步的區分,
至於實際的可歸責程度,
需從更實際的契約類型如何要求分辨。
比如,
委任契約中的受任人因抽象輕過失違反契約;
此際,
若受任人是不支報酬,義務接受委任,
因無償委任規定的可歸責程度是具體輕過失,
則受任人屬不可歸責的給付不能;
反之,
受任人若有報酬,
有償委任下構成可歸責的給付不能。
這裡的給付不能也包括不完全給付的準用。
: 給付不能 給付遲延 不完全給付之賠償範圍為何?
: 給付不能之賠償範圍是履行利益嗎?
: 給付遲延之賠償範圍是履行利益嗎?
: 不完全給付之賠償範圍是履行利益加固有利益嗎?
只要搞懂履行利益、信賴利益與固有利益的定義與內涵,
應該不難理解債務不履行的賠償範圍。
履行利益:債權人預期契約成立後,因契約之履行而能夠獲得的利益總和。
信賴利益:債權人信賴賴契約會成立,最後卻沒成立,因而投入的花費。
固有利益:就是本身既有之物的利益價值。
履行利益與信賴利益的一大差別在系爭契約是否成立。
可以說,
信賴利益是在契約最終沒成立的前提下,
使契約當事人的財產狀況還原到當作彼此不曾為這個契約有所接觸的平衡狀態;
至於履行利益則是以契約成立為前提,
以契約履行後應有的財產狀況作為新的平衡標準。
因此在給付不能的情況下,債權人有兩種選擇:
所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其實就是是維持契約成立而請求給付履行利益,
履行利益最簡單實在的當然就是原來那標的物,
其次是替代物,如金錢或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另外256可以解除契約,這時就是使契約當作未曾存在,
賠償的是信賴利益。
至於遲延給付只是「遲延」,並不涉及到底履行給付了沒,
關注的是遲延的損失,而不是履行利益或信賴利益;
惟當債權人因遲延已不符債之本旨而同於給付不能時,
才會轉為給付不能去追究債務人。
不能與遲延並非類型上的截然二分,兩者實有時間上的接續關係。
至於固有利益會發生在不完全給付,
是因為不完全給付還是有實際給付標的,
只是給付在抽象上已不符債之本旨,
且對於債權人的固有財產還有產生損害的可能,
這時就像侵權行為一樣,是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的間接侵害。
而在給付不能的情況下,
給付物都沒移轉,不可能對債權人的既有之物產生妨害,
自無清算固有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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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14.39.154.149
: → hoboks:過失責任會隨著契約不同而改變 07/13 23:33
: → hoboks:客觀不能應該是賠信賴利益 07/13 23:35
: → Augusta:給付遲延賠償的是遲延損害,或者可以說是按時履行所預期的 07/14 00:21
: → Augusta:履行利益扣掉遲延履行而獲得的現實上履行利益後的差額。 07/14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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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238.66
※ 編輯: Augusta 來自: 61.229.238.92 (07/14 01:18)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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