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抵押權(期末申論)

看板LAW作者 (忘記了)時間14年前 (2010/06/22 22:29),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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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見以為,答案是【乙】可以實行。 本題並非【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約】,即非269I, 269I所指乃必須【丙對甲有給付請求權】,本題並未看到關鍵字。 除非公堂之上假設一下。 本題中並未提及丙對甲有給付請求權,所以我假設沒有。 而從契約文義觀察,乙似乎是打算將抵押權單獨讓與給丙, 而自己保留債權。 第 870 條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從屬性。 第 294 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第 295 條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 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 296 條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 要之一切情形。 個人認為,誰可以實行, 如果乙硬是要讓與抵押權,而不讓與債權,就大家都不可以實行。 否則否則讓與抵押權無效(71參照),因為抵押權是債權的從權利, 既然讓與無效抵押權還在乙身上。 答案是【乙】可以實行。 ※ 引述《afternoon (Cloud )》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抵押權(期末申論) : 時間: Mon Jun 21 22:51:42 2010 : :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一下 : : : 例題 : 甲向乙借500萬,甲提供A房子作為抵押設定,雙方已於契約中約定。 : 日後甲將A房子抵押設定給丙並辦理登記。 ^^^^^^^^^^^^^^^^^^^^^^^^^^^^^^^^^^^^^^^ 我想,這是契約內容吧,下次有機會希望原PO用比較明顯的方式表達。 : 請問乙、丙誰可以實行抵押權?! : : 我自己的解是 丙可以實行抵押權 : 因民法第758條 抵押權設定須訂立書面契約,並登記,始生效力 : 乙僅訂立書面契約,顧不得實行 (這邊不太確定,不過應該是以登記為主) : : 我拿給教授看的時候 : 他說用758條是對的 : 可是還差一條法律 (囧 : 可是我翻了很多次課本 : 都沒找到另一條 : 有大大能指點一下嗎?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23.205.148.94 : ※ 編輯: afternoon 來自: 123.205.148.94 (06/21 22:53) : 推 ChrisBear:第三人利他契約 民法第269條 國考這幾年愛考 06/21 23:20 : → ChrisBear:98司法官第一題就是有考到.. 06/21 23:20 : → ChrisBear:不過不是考抵押權 是考374+269  06/21 23:21 : 推 ROCSimonLiu:我以為沒有人能實行抵押權@@" 06/22 01:37 : → ROCSimonLiu:似乎超越860之類型固定,有違757依71無效 06/22 01:41 : 推 Erosin:抵押權的設定不生效力 第三人利益契約有效 06/22 06:06 : → afternoon:那麼適用法條就是269+758@@? (大一還不太懂 囧) 06/22 11:57 : → afternoon:不過Erosin大說的不生效力是指乙還是丙? 06/22 11:58 : 推 ROCSimonLiu:物權行為不生效力,債權行為自始客觀給付不能依246無 06/22 15:32 : → ROCSimonLiu:效,當事人依247I負賠償責任。 06/22 15:33 : → Eventis:我對那個句點有疑問XD 06/22 16:44 : → Eventis:當然860也是一個疑問,雖然案例中看不出有沒有其他債權,但 06/22 17:02 : → Eventis:因為土地登記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標準範本)必須要載明擔保債 06/22 17:05 : → Eventis:權種類及範圍與債權總金額,形式上應該就審不過啊@@a 06/22 17:18 : → afternoon:呃...怎麼每個答案都不同 -.- 06/22 21:4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5.66

06/23 01:52, , 1F
sorry 因為是照教授所出的題目所打的
06/23 01:52, 1F

06/23 01:54, , 2F
雙方於契約中約定的只是甲願意提供A房做為抵押
06/23 01:54, 2F

06/23 01:57, , 3F
所以乙和丙是2件事 sorry 造成這種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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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1:57, , 4F
不過還是感謝大大的熱心解答^^
06/23 01:57, 4F
文章代碼(AID): #1C8CZHSJ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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