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抵押權(期末申論)
拙見以為,答案是【乙】可以實行。
本題並非【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約】,即非269I,
269I所指乃必須【丙對甲有給付請求權】,本題並未看到關鍵字。
除非公堂之上假設一下。
本題中並未提及丙對甲有給付請求權,所以我假設沒有。
而從契約文義觀察,乙似乎是打算將抵押權單獨讓與給丙,
而自己保留債權。
第 870 條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從屬性。
第 294 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第 295 條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
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 296 條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
要之一切情形。
個人認為,誰可以實行,
如果乙硬是要讓與抵押權,而不讓與債權,就大家都不可以實行。
否則否則讓與抵押權無效(71參照),因為抵押權是債權的從權利,
既然讓與無效抵押權還在乙身上。
答案是【乙】可以實行。
※ 引述《afternoon (Cloud )》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抵押權(期末申論)
: 時間: Mon Jun 21 22:51:42 2010
:
: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一下
:
:
: 例題
: 甲向乙借500萬,甲提供A房子作為抵押設定,雙方已於契約中約定。
: 日後甲將A房子抵押設定給丙並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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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是契約內容吧,下次有機會希望原PO用比較明顯的方式表達。
: 請問乙、丙誰可以實行抵押權?!
:
: 我自己的解是 丙可以實行抵押權
: 因民法第758條 抵押權設定須訂立書面契約,並登記,始生效力
: 乙僅訂立書面契約,顧不得實行 (這邊不太確定,不過應該是以登記為主)
:
: 我拿給教授看的時候
: 他說用758條是對的
: 可是還差一條法律 (囧
: 可是我翻了很多次課本
: 都沒找到另一條
: 有大大能指點一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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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23.205.148.94
: ※ 編輯: afternoon 來自: 123.205.148.94 (06/21 22:53)
: 推 ChrisBear:第三人利他契約 民法第269條 國考這幾年愛考 06/21 23:20
: → ChrisBear:98司法官第一題就是有考到.. 06/21 23:20
: → ChrisBear:不過不是考抵押權 是考374+269 06/21 23:21
: 推 ROCSimonLiu:我以為沒有人能實行抵押權@@" 06/22 01:37
: → ROCSimonLiu:似乎超越860之類型固定,有違757依71無效 06/22 01:41
: 推 Erosin:抵押權的設定不生效力 第三人利益契約有效 06/22 06:06
: → afternoon:那麼適用法條就是269+758@@? (大一還不太懂 囧) 06/22 11:57
: → afternoon:不過Erosin大說的不生效力是指乙還是丙? 06/22 11:58
: 推 ROCSimonLiu:物權行為不生效力,債權行為自始客觀給付不能依246無 06/22 15:32
: → ROCSimonLiu:效,當事人依247I負賠償責任。 06/22 15:33
: → Eventis:我對那個句點有疑問XD 06/22 16:44
: → Eventis:當然860也是一個疑問,雖然案例中看不出有沒有其他債權,但 06/22 17:02
: → Eventis:因為土地登記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標準範本)必須要載明擔保債 06/22 17:05
: → Eventis:權種類及範圍與債權總金額,形式上應該就審不過啊@@a 06/22 17:18
: → afternoon:呃...怎麼每個答案都不同 -.- 06/22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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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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