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不作為殺人?保證人地位?
※ 引述《Islo (艾伊)》之銘言:
: 看到一個題目,大意是這樣的
: 丈夫甲因對妻子乙紅杏出牆懷恨在心,未出手相救乙甫出生的嬰兒
: (嬰兒為乙與情夫丙所生,且甲並未認養)
如果嬰兒受胎是在甲乙結婚的期間
則嬰兒一樣是甲的婚生子女(民1063I)
跟認不認養無關
換言之 甲就當了便宜老爸
不過易地而處 我也不想當便宜老爸
因此我會去提起否認婚生之訴(民1063II)
故考量便宜老爸的心情 他的所作所為並沒有期待可能性
不應強加給予保證人地位
否則法律要逼人當便宜老爸 又要叫便宜老爸好好照顧仇人的小孩
豈不強人所難?
: 乙遂刺死嬰兒,解其疼痛
: 想請問甲未救乙所生之子,是否具有可罰性?
: 註:這個題目是從古典小說改編的,有一點拿民國的法律制裁古人這種奇怪的感覺= =|||
: 但我想請教的重點是甲對乙的私生子是否有保證人地位?
: 以及甲不相救嬰兒,是否構成不作為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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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6/0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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