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懲罰性賠償金
個人反對懲罰性損害賠償
第一點是民事損害賠償本來就是填補損害,被害人損害多少就賠多少,雖然被害人受有
損害,但也不能讓受害人不當得利,不然大家都上街找財產?(開個玩笑XD)
二是民事法原則上不應該帶有懲罰和嚇阻的功能,這應該是刑法的功能,民法不應越俎代庖
而且我認為不要動輒就說英美如何如何因此我國就要引進,那我也可以說德國,法國和日本
等大陸法系國家在一般民事損害賠償也沒有懲罰性損害賠償,甚至德國和日本不承認英美
關於懲罰性賠償的判決也不予執行
個人認為雖然我國賠償金額過低,但應該從別處著手,不宜貿然引進懲罰性損害賠償,反而
得不償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209.137
推
05/28 00:09, , 1F
05/28 00:09, 1F
→
05/28 00:18, , 2F
05/28 00:18, 2F
→
05/28 00:26, , 3F
05/28 00:26, 3F
→
05/28 00:29, , 4F
05/28 00:29, 4F
→
05/28 00:33, , 5F
05/28 00:33, 5F
→
05/28 00:33, , 6F
05/28 00:33, 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