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

看板LAW作者 (瞧!這個人!)時間15年前 (2010/04/06 01:34),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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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y5845232 ( 噗)》之銘言: : 各位法律人你好 : 我想請問有關車禍責任的問題 : 案例事實是晚上有青少年打群架 : 因警察追捕 : 兩名少年為了逃避逮捕 騎車加速逃逸(未戴安全帽) : 於巷弄中 : 我的親戚駕駛汽車在主道 : 兩名少年從小巷速度極快的衝出 : 於是發生車禍 : 其中一名少年擦傷 另一名少年目前有生命危險 : 雖然隨後的警察有看到當時情況 : 請問實務上無論如何還是會被起訴過失傷害嗎? : 我看了刑法的法條這好像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可以適用 本來就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這種案例,是要探討能不能主張信賴原則免除過失責任 : 請問實務上是怎麼處理這種事情的?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0九七號判決 另按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 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 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 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論完信賴原則後,再論迴避可能性 有信賴原則適用又無迴避可能性時,方有免除責任的可能 熊熊想到,是先論迴避可能性還是信賴原則啊(最近常會把順序記錯 囧) E大麻煩一下了 感恩 XD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4/06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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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信賴對方為正確的行為應該是事故尚未發生,而對事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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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預見有正當性,但迴避可能性應該在事故發生的當下,能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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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的迴避行為,所以或許討論的先後似乎依照這個順序比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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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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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個人感覺也是先論信賴原則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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