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租屋問題(租約到期,房東不退還押金)
按民法第450條(租賃契約之消滅):「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
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一
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雖然法有明文規定要一個月前通知
但並沒有規範法律效果
你也做個人情 幫出租人馬上再找到下一個房客
則出租人沒有任何損害可言
無損害則無賠償
你的28316就回來了
ps:剛剛看見這是昨天的糾紛
如果你要為了一萬多鬧上法庭的話 就跟他吵吧
出租人還得舉證有何損害 舉證是很麻煩的事情
※ 引述《bloodrose (。Midori。)》之銘言:
: 與張姓房東租了位於內湖區明園大廈的一戶公寓(三房一廳二衛),
:
: 租約期間: 98年3月1日~99年2月28日
: 房租: 每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 押金: 二個月(新台幣三萬元)
: ※該租賃物為海砂屋,921後已列為危樓,入住時房東並無告知,
: 是後來透過樓上鄰居才知道的!
: 今年2/28租約到期後,無續約,但我有用ATM匯款繳交三月份房租,房東也無異議
: (後來查明,此稱為不定期租約);
: 但因近來地震頻繁,大樓樓體十分脆弱搖晃的很嚴重,大樓外牆剝落,
: 感覺此房屋非常危險,生命財產沒有保障,故急於搬家。
: 於3月中口頭告知房東,自4月起不續租,3/27即會將我的所屬物搬走遷出,
: 請房東準備於當日退還押金。
: 後來房東於3/26告知,3/27當天不在,故改約於3/28當日一起確認水電瓦斯表後,
: 退還押金。
: 不料3/28約定時間14:30抵達大樓管理處,才知道房東交代管理員轉達他臨時外出。
: 後來與房東通話,改約當晚21:30。
: 我們就自行抄表,計算剩餘的水電費。
: 結果是房東太太來到租賃的屋內,說我們沒有提早一個月告知,故要扣押金一個月。
: 我覺得不合理,請他將扣除水電瓦斯後的金額,共28,316元歸還於我,
: 房東太太堅持要扣至少半個月押金。
: 後來找房東先生(簽約人)談,他乾脆避不見面關起大門。
: 於是有請警察來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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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事情的經過,請問法律上我能討回剩餘的28,316元嗎??
: 煩請大家幫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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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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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2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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