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車禍私下和解書
既然你們的調解條件是依對方開出的一口價
你也要求對方配合你,到鄉鎮市公所製作調解書吧!
因為你們私下的和解,如同版上其他先進所言,對方的告訴權仍未喪失。
告訴權的喪失是要超過6個月或告訴後撤回告訴。
這也是個辦法啦!
只是,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
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1項是對你的保障,直接規定對方不得再行告訴,這樣一來,你的前案記錄表
才不會出現一個「過失傷害」記錄。
第2項是給對方的保障,如此,如果你不是現場交付5萬元,對方可以直接對你
聲請強制執行。反之,如果只是一張「和解書」,對方還是得透過非訟或訴訟程序
取得執行名義,才能對你執行。
所以,除非你們雙方都非常有誠意,否則的話,強烈建議你透過鄉鎮市公所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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