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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本國刑法第305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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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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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0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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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 解釋這個 致生危害於安全構成要件. 應該屬於具體危險犯. 只要客觀上發生危險就已足. 不過實務上將其解釋為結果犯. 只要被害人心裡面惶恐不安就夠了 不需要發生客觀上的危害不想活可以騎快一點 是事實 何來加害之有?我就是要氣死你 也很像迷信犯. 人根本氣不死吧 至少也用比較恐怖的字眼 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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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本國刑法第305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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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star
(梅爾世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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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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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0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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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如下:.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問題1:他條文中有寫到「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這個部分是不是要像公共. 危險罪章「實質危險犯」一樣,要有實質上「致生危害於安全者」,還是說. 只要有加害事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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