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大樓公約不給養寵物了
要是我遇到這種情形
應該會非常賭.....氣吧
難不成要我把貓咪拿去棄養????
這招對於先前有養貓的人情何以堪?
所以我的立場一定是站在主人這邊的
http://0rz.tw/9GuzH
首先先引一下有版友貼的連結
我看劉律師的意思是說
在這種情況下 該適用的是民事糾紛
而不能引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的信賴保護原則
而民法上的契約要怎麼定應該都是當事人的自由
也沒有 新法不及於舊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適用
總結一句 不爽不要住
要採劉律師的解釋的話 個人覺得對於住戶是比較吃虧的
http://www.ecdclub.com/bbs/thread-14915-1-1.html
而中國時報的解釋
是認為不得溯及既往
而且管委會要強制你不能養貓咪的話
還得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運作
中國時報的說法對於住戶是比較有利的
為了一隻貓咪勞師動眾 還搞上法院 等到判決確定你的租約都到期了吧
簡單下個結論
如果管委會要找麻煩
反正貓咪帶在背包裡面 很好躲過檢查
貓咪出入的機會也不多
就算很雖小被抓到了
管委會短期內能對你有啥皮條? 把你家的門封起來不讓你回家?
他時間太多的話還是得靠法院來幫他禁止你養貓
等到判決出來你早搬家了
所以這段時間低調一點養吧 以後不要再住這個爛社區了
※ 引述《meblessme (123)》之銘言:
: 基本上,法律不溯及既往,
: 所以只要你是在規約制定前開始養的,
: 新規定就對你無效。
: 不過,個人還有兩個相關問題。
: 1.如果住戶在自家中偷養被發現,
: 那管委會可以怎樣處理這件事呢?
: 可以如何處分偷養者及其寵物呢?
: 如果要在規約上註明,那些是合理的呢?如罰款、提出告訴
: 、請收容所強制帶走、
: 啟動惡鄰條款等等
: 2.住戶規約可以規定譬如說;亂大小便亂叫破壞公物咬傷/死他人OR寵物者,
: 經檢舉確認三次以上者,得禁止養寵物。之類的規約嗎?
: 或是加收管理費等等。
: 或是直接規定養寵物需加收寵物管理費等等。
: 可以嗎?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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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yahoo?:請問,我都把插頭插著不拔,這樣OK嗎?
推 eggimag?:=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
推 WhatCanID?:樓上..然後呢@@
推 eggimag?: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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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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