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大樓公約不給養寵物了

看板LAW作者 (高點網路VIP七折叢書代買)時間14年前 (2010/02/25 12:17),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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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我遇到這種情形 應該會非常賭.....氣吧 難不成要我把貓咪拿去棄養???? 這招對於先前有養貓的人情何以堪? 所以我的立場一定是站在主人這邊的 http://0rz.tw/9GuzH 首先先引一下有版友貼的連結 我看劉律師的意思是說 在這種情況下 該適用的是民事糾紛 而不能引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的信賴保護原則 而民法上的契約要怎麼定應該都是當事人的自由 也沒有 新法不及於舊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適用 總結一句 不爽不要住 要採劉律師的解釋的話 個人覺得對於住戶是比較吃虧的 http://www.ecdclub.com/bbs/thread-14915-1-1.html 而中國時報的解釋 是認為不得溯及既往 而且管委會要強制你不能養貓咪的話 還得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運作 中國時報的說法對於住戶是比較有利的 為了一隻貓咪勞師動眾 還搞上法院 等到判決確定你的租約都到期了吧 簡單下個結論 如果管委會要找麻煩 反正貓咪帶在背包裡面 很好躲過檢查 貓咪出入的機會也不多 就算很雖小被抓到了 管委會短期內能對你有啥皮條? 把你家的門封起來不讓你回家? 他時間太多的話還是得靠法院來幫他禁止你養貓 等到判決出來你早搬家了 所以這段時間低調一點養吧 以後不要再住這個爛社區了 ※ 引述《meblessme (123)》之銘言: : 基本上,法律不溯及既往, : 所以只要你是在規約制定前開始養的, : 新規定就對你無效。 : 不過,個人還有兩個相關問題。 : 1.如果住戶在自家中偷養被發現, : 那管委會可以怎樣處理這件事呢? : 可以如何處分偷養者及其寵物呢? : 如果要在規約上註明,那些是合理的呢?如罰款、提出告訴 : 、請收容所強制帶走、 : 啟動惡鄰條款等等 : 2.住戶規約可以規定譬如說;亂大小便亂叫破壞公物咬傷/死他人OR寵物者, : 經檢舉確認三次以上者,得禁止養寵物。之類的規約嗎? : 或是加收管理費等等。 : 或是直接規定養寵物需加收寵物管理費等等。 : 可以嗎? : 謝謝。 -- yahoo?:請問,我都把插頭插著不拔,這樣OK嗎? eggimag?:=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 WhatCanID?:樓上..然後呢@@ eggimag?: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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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有個王道到虛無飄渺的誠實信用,在公法變成了誠實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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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方法,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程序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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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似乎比較難解套的地方是當事人只是承租人,可以想見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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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與大樓若折衝時可能會以屆期不續租作為緩和的手段.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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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是必須另行尋覓其它租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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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XVdijm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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