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大樓公約不給養寵物了
基本上,法律不溯及既往,
所以只要你是在規約制定前開始養的,
新規定就對你無效。
不過,個人還有兩個相關問題。
1.如果住戶在自家中偷養被發現,
那管委會可以怎樣處理這件事呢?
可以如何處分偷養者及其寵物呢?
如果要在規約上註明,那些是合理的呢?如罰款、提出告訴
、請收容所強制帶走、
啟動惡鄰條款等等
2.住戶規約可以規定譬如說;亂大小便亂叫破壞公物咬傷/死他人OR寵物者,
經檢舉確認三次以上者,得禁止養寵物。之類的規約嗎?
或是加收管理費等等。
或是直接規定養寵物需加收寵物管理費等等。
可以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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