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大樓公約不給養寵物了

看板LAW作者 (123)時間14年前 (2010/02/25 11:32),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基本上,法律不溯及既往, 所以只要你是在規約制定前開始養的, 新規定就對你無效。 不過,個人還有兩個相關問題。 1.如果住戶在自家中偷養被發現, 那管委會可以怎樣處理這件事呢? 可以如何處分偷養者及其寵物呢? 如果要在規約上註明,那些是合理的呢?如罰款、提出告訴 、請收容所強制帶走、 啟動惡鄰條款等等 2.住戶規約可以規定譬如說;亂大小便亂叫破壞公物咬傷/死他人OR寵物者, 經檢舉確認三次以上者,得禁止養寵物。之類的規約嗎? 或是加收管理費等等。 或是直接規定養寵物需加收寵物管理費等等。 可以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38.197
文章代碼(AID): #1BXUzCb7 (LAW)
文章代碼(AID): #1BXUzCb7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