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八卦版說"這個東西在攝影界非常有名"算罵人?

看板LAW作者 (????)時間14年前 (2010/01/14 23:58), 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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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某一天我在八卦版上的某篇文章推文, 詎料, 遭到林某人的控訴, 原文在八卦版上已經看不到了, 但是在Google大神的協助下還是有漏網之魚: http://www.hkday.net/webbbs1.fcgi?state=13&bid=228&from=3911 偵查庭在2009年12月的某一天開完了, 我只能說我當時太天真, 兩手空空就跑去偵查庭應訊, 我答辯:"這個東西"是指這件文章, 以及這件事情, 檢察官當場就說不採信我的說法...... 因為他認為以我的學歷是不可能會搞錯事情和人, 如果真的是指事情, 會用"這件事". 請問一下, 大家對這個案子的看法如何? 照這樣的情勢來看, 我勢必被檢察官起訴...... 另外, 還有沒有其他人在這篇文章也被告的? 可以私下跟我聯絡一下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19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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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後,我覺得「這個東西」是指「這件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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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不是只對人 但是用東西還是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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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扯摟 原波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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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還不至有罪就是了...說真的你的說法是有語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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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遇到這樣的有心人士大作文章...就很倒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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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這個東西」是指人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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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反問檢察官:你覺得他不是東西囉?
01/15 13:11, 7F

01/16 13:26, , 8F
樓上千萬別這樣做,萬一檢察官覺得他是人不是東西就完了
01/16 13:26, 8F
文章代碼(AID): #1BJpyd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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