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一些成人的議題
※ 引述《newyellow (newyellow)》之銘言:
: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誠)》之銘言:
: :恕刪
: 非常感謝filawyer大大的解釋!
: 但好像有些部分之前交代的有點模糊
: 我想在這邊再多加說明一下這個平台可能的架構
: 以及想再深入問一些問題
: 這個假想的平台
: 本身不對「使用者」收取任何費用
: 而後文的「與A片廠商、成人網站合作」
: 其實應該說是讓他們放廣告的概念
: 我想問如果我這個平台不對使用者收費
: 只是有廣告的話
: 這樣算是「意圖營利」嗎?
應該算是,因為你是想賺錢(即意圖營利)所以才架平台不是嗎?
: 再者
: 提到說國外的Server不能抓
: 意思是說只要我網站是掛在國外的伺服器上
: 就沒有辦法抓我嗎?
這涉及到「網路犯罪管轄權」的問題,同時也是刑法、刑事訴訟法效力範圍問題。
司法實務上多採「折衷說」:
有關網路犯罪管轄權
之問題,有別於傳統犯罪地之認定,蓋網際網路不同於人類
過去發展之各種網路系統(包括道路、語言、有線、無線傳
播),藉由電腦超越國界快速聯繫之網路系統,一面壓縮相
隔各處之人或機關之聯絡距離,一面擴大人類生存領域,產
生新穎之虛擬空間。是故網路犯罪之管轄權問題,即生爭議
。在學說上有採廣義說、狹義說、折衷說及專設網路管轄法
院等四說,若採廣義說,則單純在網路上設置網頁,提供資
訊或廣告,只要某地藉由電腦連繫該網頁,該法院即取得管
轄權,如此幾乎在世界各地均有可能成為犯罪地,此已涉及
各國司法審判權之問題,且對當事人及法院均有不便。若採
狹義之管轄說,強調行為人之住居所、或網頁主機設置之位
置等傳統管轄,又似過於僵化。又我國尚未有採專設網路管
轄法院,即便採之,實益不大,亦緩不濟急,故今各國網路
犯罪管轄權之通例,似宜採折衷之見解,亦即在尊重刑事訴
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
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
、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
定之。
: 還是說只是不能查封我網站
: 但若是查到是誰做的
: 就可以把這個人抓起來?
: 看了大大的回文後
: 我稍微查了一下法條
: 我覺得應該比較沒辦法的地方
: 是在於這個網站可能多少還是含有性行為的「媒介」,或是「引誘」性行為的疑慮
: 請問如果用一些拐彎抹角的方式
: 比如說興趣交友,但只是使用者們的興趣有性愛這個選項
: 也不主打性愛的功能 但是含有這樣的功能
: 如果這樣有可能避掉嫌疑嗎?
嗯……這應該由檢察官、法官來認定你的主觀意圖及犯罪意欲來認定(前提當然是設定在
這樣的行為構成犯罪啦),如果有的話,你用什麼方式,除非是行為手段上有限制之犯罪
,解釋上只要符合構成要件,當然可以成立。
: 另外如果單純提供聯絡平台
: 但有一些事情發生
: 比如說綁架、得愛滋病
: 像這樣的案件網站要負責嗎?
原則上不用負責。
: (但網站可能都含有一些警告,提醒使用者要小心某些危險性)
: 最後想請問是說
: 徒刑的部分是 要關也要罰錢
: 還是 關或罰錢擇一 @@?
不是很懂你這個問題……
違法狀態如果存在,關是一定要的。
至於「刑事責任」上,徒刑分為「有期」、「無期」,
罰錢,就是罰金,且是「得併科」的關係,不是「或」的關係
: 不好意思
: 問題有點多
: 煩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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