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一些成人的議題

看板LAW作者 (直山裕誠)時間14年前 (2010/01/13 06:41),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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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wyellow (newyellow)》之銘言: :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誠)》之銘言: : :恕刪 : 非常感謝filawyer大大的解釋! : 但好像有些部分之前交代的有點模糊 : 我想在這邊再多加說明一下這個平台可能的架構 : 以及想再深入問一些問題 : 這個假想的平台 : 本身不對「使用者」收取任何費用 : 而後文的「與A片廠商、成人網站合作」 : 其實應該說是讓他們放廣告的概念 : 我想問如果我這個平台不對使用者收費 : 只是有廣告的話 : 這樣算是「意圖營利」嗎? 應該算是,因為你是想賺錢(即意圖營利)所以才架平台不是嗎? : 再者 : 提到說國外的Server不能抓 : 意思是說只要我網站是掛在國外的伺服器上 : 就沒有辦法抓我嗎? 這涉及到「網路犯罪管轄權」的問題,同時也是刑法、刑事訴訟法效力範圍問題。 司法實務上多採「折衷說」: 有關網路犯罪管轄權 之問題,有別於傳統犯罪地之認定,蓋網際網路不同於人類 過去發展之各種網路系統(包括道路、語言、有線、無線傳 播),藉由電腦超越國界快速聯繫之網路系統,一面壓縮相 隔各處之人或機關之聯絡距離,一面擴大人類生存領域,產 生新穎之虛擬空間。是故網路犯罪之管轄權問題,即生爭議 。在學說上有採廣義說、狹義說、折衷說及專設網路管轄法 院等四說,若採廣義說,則單純在網路上設置網頁,提供資 訊或廣告,只要某地藉由電腦連繫該網頁,該法院即取得管 轄權,如此幾乎在世界各地均有可能成為犯罪地,此已涉及 各國司法審判權之問題,且對當事人及法院均有不便。若採 狹義之管轄說,強調行為人之住居所、或網頁主機設置之位 置等傳統管轄,又似過於僵化。又我國尚未有採專設網路管 轄法院,即便採之,實益不大,亦緩不濟急,故今各國網路 犯罪管轄權之通例,似宜採折衷之見解,亦即在尊重刑事訴 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 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 、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 定之。 : 還是說只是不能查封我網站 : 但若是查到是誰做的 : 就可以把這個人抓起來? : 看了大大的回文後 : 我稍微查了一下法條 : 我覺得應該比較沒辦法的地方 : 是在於這個網站可能多少還是含有性行為的「媒介」,或是「引誘」性行為的疑慮 : 請問如果用一些拐彎抹角的方式 : 比如說興趣交友,但只是使用者們的興趣有性愛這個選項 : 也不主打性愛的功能 但是含有這樣的功能 : 如果這樣有可能避掉嫌疑嗎? 嗯……這應該由檢察官、法官來認定你的主觀意圖及犯罪意欲來認定(前提當然是設定在 這樣的行為構成犯罪啦),如果有的話,你用什麼方式,除非是行為手段上有限制之犯罪 ,解釋上只要符合構成要件,當然可以成立。 : 另外如果單純提供聯絡平台 : 但有一些事情發生 : 比如說綁架、得愛滋病 : 像這樣的案件網站要負責嗎? 原則上不用負責。 : (但網站可能都含有一些警告,提醒使用者要小心某些危險性) : 最後想請問是說 : 徒刑的部分是 要關也要罰錢 : 還是 關或罰錢擇一 @@? 不是很懂你這個問題…… 違法狀態如果存在,關是一定要的。 至於「刑事責任」上,徒刑分為「有期」、「無期」, 罰錢,就是罰金,且是「得併科」的關係,不是「或」的關係 : 不好意思 : 問題有點多 : 煩請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00 ※ 編輯: filawyer 來自: 140.112.4.100 (01/13 06:41) ※ 編輯: filawyer 來自: 140.112.4.100 (01/13 06:43)

01/13 16:13, , 1F
好的,非常謝謝!!
01/13 16:13, 1F
文章代碼(AID): #1BJFf_L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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