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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益] 關於一些成人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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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ewyellow (newyellow)時間14年前 (2010/01/12 01:2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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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資訊相關的背景. 剛剛有一個關於成人電子商務的構想. 我想做有個類似「砲友」的交友網站. 因為網站有匿名的特性. 每個人都有性生理的需求. 平常大家可能都曾有過「找砲友」的念頭. 但因為怕可能被找出來的關係. 可能不敢去實踐. 我想請問. 我今天只提供一個平台. 讓使用者可以指定 某個時間 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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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1→)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誠)時間14年前 (2010/01/12 15:4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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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231 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他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裡關鍵仍在於「媒介」、「營利」。. 所稱之媒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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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1推 1噓 1→)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ewyellow (newyellow)時間14年前 (2010/01/13 02:3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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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filawyer大大的解釋!. 但好像有些部分之前交代的有點模糊. 我想在這邊再多加說明一下這個平台可能的架構. 以及想再深入問一些問題. 這個假想的平台. 本身不對「使用者」收取任何費用. 而後文的「與A片廠商、成人網站合作」. 其實應該說是讓他們放廣告的概念. 我想問如果我這個平台不對使
(還有315個字)

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誠)時間14年前 (2010/01/13 06:4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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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算是,因為你是想賺錢(即意圖營利)所以才架平台不是嗎?. 這涉及到「網路犯罪管轄權」的問題,同時也是刑法、刑事訴訟法效力範圍問題。. 司法實務上多採「折衷說」:. 有關網路犯罪管轄權. 之問題,有別於傳統犯罪地之認定,蓋網際網路不同於人類. 過去發展之各種網路系統(包括道路、語言、有線、無線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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