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防衛名譽法益的反擊程度可傷害對方身體?

看板LAW作者 (...)時間16年前 (2009/11/24 04:42), 編輯推噓7(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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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讀正當防衛產生的疑惑。 甲公然侮辱乙,連續講好幾分鐘。乙憤而出手歐打甲,使甲手臂受傷。 我當然知道可以用正當防衛的法理來阻卻違法。只是我的疑問是,防衛是否過當, 可能也要區分不同法益吧? 生命、身體法益的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的防衛程度上最寬鬆,甚至可以拿刀反擊, 誤殺對方也不一定過當。 但是,像是名譽法益的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的防衛程度上可能最狹窄? 具體化來說就是,被害人因為被「罵」而名譽法益受損,卻是以攻擊對方的「身體」法益 來防衛自己的「名譽」。我覺得輕重失衡....好像防衛過當。 請教大家的高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11/24 05:54, , 1F
個人認為不行 會構成過當防衛 要從罪責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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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51, , 2F
封你為正當防衛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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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2:29, , 3F
想也知道這樣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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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1:18, , 4F
那麼我的理解無誤;因看某補習班的解題~可見補習班程度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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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2:34, , 5F
我很討厭過當,正如黃榮堅寫"對於一個侵害行為所採取的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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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2:34, , 6F
一個有效的防衛手段,如果還必須考慮衡平原則,到最後無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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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2:36, , 7F
刑法對於不法侵害行為的一種鼓勵",所以他把標準偷渡到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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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2:40, , 8F
與否再就期待可能性討論責任或罪責問題,相較之下熊貓書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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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2:41, , 9F
論"客觀必要"者,提到以一個理性的第三人處於當時的狀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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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2:45, , 10F
否會以同樣強度,同時有數個選擇時,手段是否最溫和;粉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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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2:46, , 11F
半天到最後也不脫社會相當性這個不確定概念,如果今天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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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2:47, , 12F
重視名譽到受辱寧肯切腹或決鬥,則防衛行為的界限是否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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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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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2:48, , 14F
一般認為正當防衛無須考慮衡平性 故所謂防衛過當 往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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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必要性的問題 而所謂必要性指的是要在可選擇的範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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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2:50, , 16F
採取侵害最小的手段 但事實上 刑法的阻卻違法事由 無非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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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2:51, , 17F
類型化的利益衡量結果 自然不脫所謂社會相當性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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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2:51, , 18F
具體地說 正當防衛雖然是以正對不正 但若逾越必要性 在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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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2:52, , 19F
整體的利益衡量上 我們還是會給予一個「違法」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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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2:53, , 20F
所以 我不認同樓上的說法 因為必要性的重點在於當時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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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2:53, , 21F
的手段有幾種、何者為侵害最小者 而非受害法益的價值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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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2:54, , 22F
所謂不脫社會相當性 我認為那是任何阻卻違法事由都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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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2:58, , 23F
切腹和決鬥是因為那個環境下這被視為是保全名譽的唯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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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01, , 24F
而事實上這個想像中的"理性的第三人"就是這個評價的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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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02, , 25F
你首先要釐清的是 決鬥是否能算得上「保全名譽」的防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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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02, , 26F
究竟於此情狀下行為人有多少可能的選擇,子非魚,吾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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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03, , 27F
你所謂的決鬥 其行為時點距離「現在不法侵害」已經很遙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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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04, , 28F
請原諒我不喜歡用"當場將對方一刀兩斷"這個形容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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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04, , 29F
我認為那根本不能稱之為防衛行為 充其量只是復仇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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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05, , 30F
這只是一個社會的假設,稱之為復仇不過以今非古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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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06, , 31F
OK 那你還要進一步考慮 當時的人們是否真的是用「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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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07, , 32F
的思維在看待那種行為 或者 其實是用「合理復仇」的觀點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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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08, , 33F
總而言之 用當時人們的想法來套現代的犯罪結構 可能會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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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09, , 34F
此外 我也能理解 「理性第三人」的概念確實隱藏了某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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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09, , 35F
"保全名譽",前面已經這麼被複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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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10, , 36F
不 你不能這樣說就算了 因為 所謂「保全名譽」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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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11, , 37F
跟現在的正當防衛理論思維下的「保全法益」 不見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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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11, , 38F
事實上被複訟的是保全名譽而不是消滅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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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12, , 39F
譬如說 對方已經講完了 但你也已經受辱了 此時殺了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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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12, , 40F
對於當時的人們來說 或許是「保全名譽」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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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13, , 41F
但在目前的正當防衛理論下 我們會說 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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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13, , 42F
此時已無防衛行為可言 這樣你明白我要表達的東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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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13, , 43F
從脈絡看起來把目的和手段的標籤換過來貼不會比較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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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14, , 44F
問題是你這已經假設"他是在行為完成後才開始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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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15, , 45F
是的 因為我只是舉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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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17, , 46F
所以我並不是打算使用全稱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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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17, , 47F
我等一下回文 看來這已經不是推文可以解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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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17, , 48F
但也請你先想想 你如何能用現在的正當防衛理論去套當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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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30, , 49F
事實上我沒有能力回答你正當防衛是否具有超實證性,同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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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31, , 50F
也無法回答用現在的犯罪理論評價某一個特定時點行為態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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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33, , 51F
意義,但就學習的經驗上一直以來都不斷地對著上世紀或更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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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34, , 52F
老的行為重複為評價,因此似乎可以認為行為本身仍具有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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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37, , 53F
可能性.而實際上我需要的只是一個不殺"無以為"防衛的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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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43, , 54F
不過名譽不是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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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0:08, , 55F
我的想法比較簡單,傷人非阻止對方繼續罵人最小侵害手段.
11/25 00:08, 55F

11/25 00:10, , 56F
尚有"直接塞住他的嘴"的手段可供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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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20:47, , 57F
樓上的見解我贊同 但是必須考量當時的情境 塞住對方的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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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20:48, , 58F
有沒有實效性 不然反而變得不是正當防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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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20:49, , 59F
對於為保全名譽而砍人是否為正當防衛 E大和O大的爭執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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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20:50, , 60F
是出於主觀和客觀的差別 就算客觀上有其他防衛途徑 被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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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20:52, , 61F
辱的人主觀上可能當真認為只有砍人一途 對於入不入罪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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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20:52, , 62F
我想兩者應該各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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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20:35, , 63F
回頭來想在這個案例上的反應會認為當初有些藉題發揮,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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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20:36, , 64F
把"客觀"角度中所隱藏"共同主觀"的不確定性放大.如果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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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20:37, , 65F
就當事人個人的主觀角度,我想我應該會從責任層次甚至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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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20:37, , 66F
刑的罪責層次從行為人的期待可能性出發去解釋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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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20:39, , 67F
不過O大在敲點是都敲得很精準就是,很多地方我思考還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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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20:40, , 68F
並沒有達到具體形成一個論述雛形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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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2lFHsr (LAW)
文章代碼(AID): #1B2lFHsr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