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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防衛名譽法益的反擊程度可傷害對方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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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岔題,不論您嗅到什麼味道,. 我很樂意為文字的開頭在此向您致上深深的歉意.. 但是至於文字產生這種效果,我個人也深感遺憾,. 作者已死是很麻煩的東西.. "假設某個時代的古人真的認為,「殺死對方是保全名譽的唯一手段」". 如果不是"保全即將受侵害的名譽"(目的是防衛,手段是殺人). 那麼就根本不會
(還有80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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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某個時代的古人真的認為,「殺死對方是保全名譽的唯一手段」,. 那麼,這種想法肯定和現代的正當防衛理論的思維有所不同。甚至可以. 說,兩者的出發點完全相反。. 理由很簡單。在正當防衛理論下,防衛行為是要阻止「即將發生的法益. 侵害」,而非「挽救已經發生的法益侵害」。. 那麼,當某甲不停地辱罵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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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讀正當防衛產生的疑惑。. 甲公然侮辱乙,連續講好幾分鐘。乙憤而出手歐打甲,使甲手臂受傷。. 我當然知道可以用正當防衛的法理來阻卻違法。只是我的疑問是,防衛是否過當,. 可能也要區分不同法益吧?. 生命、身體法益的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的防衛程度上最寬鬆,甚至可以拿刀反擊,. 誤殺對方也不一定過當。
(還有1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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