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請教關於教唆犯的結果加重犯的問題
※ 引述《ellenaim (迷幻真好)》之銘言:
: 首先岔開話題
: 究竟是 結果加重犯 還是 加重結果犯
: 好像兩者都有人說
: 正題開始
: 97年初考的法學大意其中一題:
: 甲教唆乙傷害丙 乙出手太重 居然打死丙
: 請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 答案是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
: 乙的答案我可以接受
: 但是甲就很怪 為何不是傷害罪
: 我的理由是:
: 1.甲對於致死的結果無法預見
: 2.致死的結果超出教唆的範圍 如果甲也成立致死罪 恐與罪責原則不符
: 3.教唆犯依教唆之罪處罰之 而非正犯之罪
以下是在下淺見:
教唆犯依教唆之罪處罰之, 應非理解為口頭/傳述上曾經表達過的意思
而應該是以實際對法益侵害的因果關係而論,
就客觀不法而言, 甲之教唆對丙之死,是有因果關係
就主歡不法而言在預見可能性上, 應也可以預見有可能會使丙死亡,
(因為既然都要傷害丙了, 丙可能因傷害而死亡, 這個預見可能性其實不低)
雖然動手的是乙, 也就是你所說的正犯,
但是甲對丙的死的因果關係,其實和乙對丙的死的因果關係其實都是同樣存在的
(客觀不法成立)
而且都有主觀不法(也就是預見可能性都高到屬於故意的層級)
無阻卻不法事由, 亦無阻卻責任事由
因此
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甲也成立傷害致死罪
因為其兩者對於此一法益之侵害之成立都通過了不法結構的檢驗
當然可能不盡詳細, 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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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8.229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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