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老闆公然講述性事是否構成性騷擾?

看板LAW作者 (ksas)時間16年前 (2009/09/17 22:42), 編輯推噓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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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kawa (ZARD Forever you)》之銘言: : 名  稱: 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 : 第 2 條 :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第 五 章 罰則 : 第 20 條 :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 萬元以下罰鍰。 抱歉,借這個文章問一下,上述提及"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就可以視為性騷擾 但是如何界定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 如果加害人覺的他是在公開場合拍拍肩膀打招呼(非抱或是摟,只有手部接觸) 但是受害人覺得太靠近,不舒服(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第三者覺得應該加害人是普通的行為,但是可能稍微熱情... 由於受害人有這樣的感覺,所以加害人就被視為性騷擾? 也許受害人覺得不舒服,需要尊重受害人的感覺, 但是加害人因此就被認為性騷擾他人,因而影響工作權或受他人歧視? 這樣合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2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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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難聽一點 任何事情只要用法律來管 都會面臨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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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制度顯然就是在push大家不要亂碰別人身體 講話內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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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潔乾淨 這就是所謂「立法者的選擇」 科科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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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 工作場所OR校園的性騷擾問題 制度上還是優先讓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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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法律要求設置的協調機制 相互溝通以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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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機構內部也要加強溝通與宣導 大家劃好人際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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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大家溝通好就沒事 但現實是人都有惰性和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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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大家都當啞巴就都沒事,要拿法條來套誰沒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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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家推薦林子儀大法官656,644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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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難找到如何防止危害與保護言論自由的平衡點..
09/18 10:59, 10F
文章代碼(AID): #1AiahQpu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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