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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老闆公然講述性事是否構成性騷擾?
共 4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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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像一座天秤,不時的在衡量天秤的兩端孰重孰輕,究竟應該先保護誰.... 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為例,就在言論自由與他人免於受干擾之間,選擇應該優先保護. 之對象... 以上開條文第2條,第20條之文意觀察,幾乎全部都是規範性構成要件,也就是需要價值判斷之後才能推導出結論,根本沒有辦法單從法條的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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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借這個文章問一下,上述提及"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就可以視為性騷擾. 但是如何界定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 如果加害人覺的他是在公開場合拍拍肩膀打招呼(非抱或是摟,只有手部接觸). 但是受害人覺得太靠近,不舒服(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第三者覺得應該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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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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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懂法律的版友:. 如果老闆公然在工作場合,對著五、六位員工講述他個人的性生活,. 員工礙於他是老闆,要發表任何言論都沒人敢公開制止,. 其中半數以上是女性員工,這樣的內容令人聽了相當不舒服。.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言語上的性騷擾呢?想請教詳細的法條依據。. 因為最近打算以此事由提離職,會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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