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刷卡換現金的行為違法嗎?

看板LAW作者 (活的精彩修的痛快)時間16年前 (2009/07/23 21:0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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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rankmen123 (jone)》之銘言: : ※ 引述《redmiracle (活的精彩修的痛快)》之銘言: : : 請問若企業底下的銷售部門主管 : : 1.將客戶現金支付的貨款,以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刷清(獲得紅利積點) : : 這樣違法嗎?若違法是哪一條? : 收取客戶現金 以自己的信用卡做為客戶繳費方式 應該不會構成詐欺 : 信卡的機制是一種付款方式 如果刷卡人於刷卡時就沒想過要付款 : 才有可能會構成詐欺 一般來說,刷卡都有手續費產生,而主管將手續費轉嫁至公司身上 應該算是稀釋了公司的獲利。 再利用此一交易方式取得大量的紅利點數換取銀行提供之商品 (去日本只要3000???) 則有構成竊盜或是業務侵占的可能嗎? : : 2.主管與刷卡集團共謀刷卡換現金,需錢孔急的借款人刷卡購買商品, : : 向集團合意扣除手續費後換現金,集團取得商品轉賣脫手,主管獲得業績 : : 這樣違法嗎?若違法是哪一條? : : 請各位法律先進指教. : 可能會有詐欺&重利 尚須按照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客觀事實加以評析 : 一.詐欺339 : (一).持卡人自始自終 在刷卡換現金的這個行為上 一開始就沒打算要還 : 可謂具備詐欺之故意 而透過集團跟車手間的幫忙 以假消費之手段達到詐騙銀行 : 付出款項之目的 即可能構成刑法339條的詐欺 : 在細一點討論 主管雖僅取得業績 本應論339ii項在依339i項處罰 : 但主管&集團&本人 都是共同施行犯罪的參予者 : 應論正犯 直接適用刑法339i條的詐欺取財 : 刷卡之初 持卡人就不想付錢 就是詐欺 但要證實持卡人刷卡之初 沒有付款之意, : 證據上必須很嚴謹! (持卡人是處於加害人) : (二) 若借款人只是短期調解燃眉之急 下個月帳單來還是一次付清 或繳最低應繳金額 或 : 突然因故遲延未繳出面與銀行協商 都不至於有詐欺之虞 頂多被認成是民事糾紛 : 因此共同參予的集團&主管也不會構成詐欺罪 : 二.重利344 : 無論持卡人有無要還的意思 針對集團&主管的刷卡換現金 因此得到的利益 : 如果與正常情況顯不相當者 即可能構成344條的重利罪當然還要搭配客觀上的 : 系趁他人輕率無經驗 : (這是針對主管&集團) 持卡人是處於受害者的地位 : 三.小結:實務上刷卡換現金 少有法院認為是詐欺的判例 (因為證明持卡人主觀心態 : 困難) : 近來已逐漸轉為重利較受實務所認可 : 以上小弟愚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86.161
文章代碼(AID): #1AQ63owA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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