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刷卡換現金的行為違法嗎?
※ 引述《redmiracle (活的精彩修的痛快)》之銘言:
: 請問若企業底下的銷售部門主管
: 1.將客戶現金支付的貨款,以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刷清(獲得紅利積點)
: 這樣違法嗎?若違法是哪一條?
刑法上的罪 基本上都是屬於不法的情況
先確認的是這個紅利是不是屬於不法所得?
而且也要看主管的負責性質為何 才能真的確定
主管系屬業務性質 對公司直接結帳 可刷卡亦可現金 = 沒有不法
主管僅屬一般收銀人員 收取客人現金 改以刷卡獲得利益=詐欺得利罪
一般業務收取客戶現金 以自己的信用卡做為客戶購買貨款的方式
應該不會構成詐欺
信用卡的機制是一種付款方式 如果刷卡人於刷卡時就沒想過要付款
才有可能會構成詐欺
: 2.主管與刷卡集團共謀刷卡換現金,需錢孔急的借款人刷卡購買商品,
: 向集團合意扣除手續費後換現金,集團取得商品轉賣脫手,主管獲得業績
: 這樣違法嗎?若違法是哪一條?
: 請各位法律先進指教.
可能會有詐欺&重利 尚須按照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客觀事實加以評析
一.詐欺339
(一).持卡人自始自終 在刷卡換現金的這個行為上 一開始就沒打算要還
可謂具備詐欺之故意 而透過集團跟車手間的幫忙 以假消費之手段達到詐騙銀行
付出款項之目的 即可能構成刑法339條的詐欺
在細一點討論 主管雖僅取得業績 本應論339ii項在依339i項處罰
但主管&集團&本人 都是共同施行犯罪的參予者
應論正犯 直接適用刑法339i條的詐欺取財
刷卡之初 持卡人就不想付錢 就是詐欺 但要證實持卡人刷卡之初 沒有付款之意,
證據上必須很嚴謹! (持卡人是處於加害人)
(二) 若借款人只是短期調解燃眉之急 下個月帳單來還是一次付清 或繳最低應繳金額 或
突然因故遲延未繳出面與銀行協商 都不至於有詐欺之虞 頂多被認成是民事糾紛
因此共同參予的集團&主管也不會構成詐欺罪
二.重利344
無論持卡人有無要還的意思 針對集團&主管的刷卡換現金 因此得到的利益
如果與正常情況顯不相當者 即可能構成344條的重利罪當然還要搭配客觀上的
系趁他人輕率無經驗
(這是針對主管&集團) 持卡人是處於受害者的地位
三.小結:實務上刷卡換現金 少有法院認為是詐欺的判例 (因為證明持卡人主觀心態
困難)
近來已逐漸轉為重利較受實務所認可
以上小弟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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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7/23 21:02, , 1F
07/23 21:02, 1F
※ 編輯: frankmen123 來自: 61.57.121.93 (07/23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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