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數罪併罰排除易科罰金??

看板LAW作者 (一定要配溫開水)時間15年前 (2009/06/24 08:54),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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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40.113.191.152 : ※ 編輯: Yenfu35 來自: 140.113.191.152 (06/23 16:06) : 推 ntjhs20302:謝謝你 阿姨看了新聞後超高興 所以來這請教 06/23 19:47 : 推 JackeyChen:我比較龜毛一點XD 第三行是不是應該修正為 法官可以判 06/23 22:11 : → JackeyChen:超過6個月就不會有易科罰金問題..這是我對此解釋的理解 06/23 22:11 : → lighthouse:不是 41條1項但書就是答案 六個月以下也未必可易科罰金 06/23 22:17 : 推 JackeyChen:樓上是回我嗎 ?? 06/23 22:17 : 推 Eventis:J大的龜毛應該是指24年院字1356號解釋,檢察官與被告皆有權 06/24 00:05 : → Eventis:聲請法院裁定. 06/24 00:05 : → Eventis:不知是也不是@@? 06/24 00:09 不,我的意思是 易科罰金的宣告,只要符合該條項之要件,法官都必須作 至於准不准予易科,那就是執行檢察官的事情了 刑法第41條第1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 此限。 但上一篇文章會讓一般民眾誤會法官可以不准易科罰金 這其實不是很精確,因為法官沒有准不准易科的問題 我節錄釋字662理由書如下: 『...惟若法官認為犯罪者,不論所犯為一罪或數罪, 確有受自由刑執行之必要,自可依法宣告逾六個月 之有期徒刑而不得易科罰金...』 大法官並不是說法官可以不准易科罰金 而是說,如果他認為這被告很可惡,一定要關進去牢裡 那其實只要宣告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就可以達到目的 當然,後面這一段應該不會是原篇樓主問題的情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50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0.69.124.50 (06/24 08:56)

06/24 21:04, , 1F
看起來像是大法官認為如果關6個月以下不如不要關的意思..
06/24 21:04, 1F

06/25 15:57, , 2F
3Q你的解釋 今天去看他 看到失望的表情好心酸
06/25 15:57, 2F

06/25 15:58, , 3F
請問有辦法再申請一次嗎..
06/25 15:58, 3F

07/02 00:42, , 4F
你再聲請還是同一個檢察官審核,他會自打嘴巴嗎?
07/02 00:42, 4F
文章代碼(AID): #1AGNbDgW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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