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數罪併罰排除易科罰金??
: ◆ From: 140.113.191.152
: ※ 編輯: Yenfu35 來自: 140.113.191.152 (06/23 16:06)
: 推 ntjhs20302:謝謝你 阿姨看了新聞後超高興 所以來這請教 06/23 19:47
: 推 JackeyChen:我比較龜毛一點XD 第三行是不是應該修正為 法官可以判 06/23 22:11
: → JackeyChen:超過6個月就不會有易科罰金問題..這是我對此解釋的理解 06/23 22:11
: → lighthouse:不是 41條1項但書就是答案 六個月以下也未必可易科罰金 06/23 22:17
: 推 JackeyChen:樓上是回我嗎 ?? 06/23 22:17
: 推 Eventis:J大的龜毛應該是指24年院字1356號解釋,檢察官與被告皆有權 06/24 00:05
: → Eventis:聲請法院裁定. 06/24 00:05
: → Eventis:不知是也不是@@? 06/24 00:09
不,我的意思是
易科罰金的宣告,只要符合該條項之要件,法官都必須作
至於准不准予易科,那就是執行檢察官的事情了
刑法第41條第1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
此限。
但上一篇文章會讓一般民眾誤會法官可以不准易科罰金
這其實不是很精確,因為法官沒有准不准易科的問題
我節錄釋字662理由書如下:
『...惟若法官認為犯罪者,不論所犯為一罪或數罪,
確有受自由刑執行之必要,自可依法宣告逾六個月
之有期徒刑而不得易科罰金...』
大法官並不是說法官可以不准易科罰金
而是說,如果他認為這被告很可惡,一定要關進去牢裡
那其實只要宣告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就可以達到目的
當然,後面這一段應該不會是原篇樓主問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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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50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0.69.124.50 (06/24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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