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訴第183條第1項"得命具結以代釋明"???

看板LAW作者 (肛性憲法~科科)時間16年前 (2009/05/21 05: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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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證人拒絕證言者,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但於第一百八 十一條情形,得命具結以代釋明。」 請問為何證人具結後就表示他已釋明了呢 我理解其他身分關係(一定親屬、醫生等)可提資料來釋明 也理解第181條之人因恐釋明後會自證了己罪 但無法理解為何可用具結來代替釋明 因為具結的功能不是在擔保證言的真實性方面嗎? 一具結下去不就要說真話了嗎? 哪還有拒絕證言權可言? 還是小的哪裡搞錯了? 請版上的大大為小的解一下惑,好嗎? -- cockroach727 ██████ 融合 ◢█◥█科科! █████ ┌─┐ @CcuDream Ptt Ptt2██◥█ˊ █████└┐ ◢██████◤ ◢█████ 系統過宅,請稍候再來 ◢███◤███◤ ◢█████岡 莔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02.39
文章代碼(AID): #1A572E-V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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