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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益] 刑訴第183條第1項"得命具結以代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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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siung (*我們要快樂*)時間16年前 (2009/05/21 08:1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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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具結應該不是指186條的擔保陳述為真的具結. 而是擔保"證人的確有181條之情形,所以不便釋明". 也就是以簽名來擔保你的確是因為181條的情形,所以拒絕證言. 因此,具結之後,仍然可以拒絕證言. 而效果在193條:. 第 193 條 (拒絕具結或證言及不實具結之處罰).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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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we849 (肛性憲法~科科)時間16年前 (2009/05/21 05:0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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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證人拒絕證言者,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但於第一百八. 十一條情形,得命具結以代釋明。」. 請問為何證人具結後就表示他已釋明了呢. 我理解其他身分關係(一定親屬、醫生等)可提資料來釋明. 也理解第181條之人因恐釋明後會自證了己罪. 但無法理解為何可用具結來代替釋明. 因
(還有21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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