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種狀況是否可離婚

看板LAW作者 (嚕)時間16年前 (2009/04/14 21:2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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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tmon (西絲)》之銘言: : 記得之前有通過關於結婚的法律 : 只要去登記...有兩個證人 : 不用結婚儀式就可以算結婚 : 但是我有個問題 : 我和我老公 : 大概四年前 : 是在這條法律通過之前去結婚的 : ~~~~~~~~~~~~ : 那時候 : 我有了小孩 : 我老公就拿個結婚證書 : 隨便找兩個證人蓋一蓋 : 然後就拿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了 : 兩個證人也沒見過面 : 也沒有舉辦婚禮 ... : 這個婚姻應該是無效的吧 : 因為我們之間的問題 : 所以我很想離婚 : 但是老公不肯 : 可是我已經到無法和他一起生活的地步了 : 請問我要如何跟他離婚?? : 除了去法律訴請婚姻無效外/? : 還有什麼途徑離婚 : 這樣我們算偽照文書嗎.... 民法第九八二條 修正前規定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新修正規定為: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新修正規定於公布(96.5.23)後一年施行 但您說您四年前結婚 因此您適用舊法 舊法結婚採儀式婚 因此為結婚之登記卻無儀式者,"推定"其已結婚 係採推定效力,換言之,推定結婚具備形式要件,而非推定結婚有效 是故.倘可證明未要件欠缺即可推翻 另依最高法院84台上829號 兩造曾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有戶籍登記部謄本為證 固可推定其已結婚,然若有證據以資證明其未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之法定 結婚要件時,非不得推翻其推定. 故,可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 另您問是否因此有偽造文書 按偽造文書 須是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為之 今 兩位皆以自己名義於結婚書上簽名 並不該當"偽造" 因此無成立偽造文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6.108
文章代碼(AID): #19v8wX5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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