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民法214條有這樣規定嗎?(高院的判決)

看板LAW作者 (* ̄▽ ̄)時間15年前 (2009/03/24 23:59), 編輯推噓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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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點長 所以用回文的 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33號事實摘要 原告為RO的玩家,而RO在92.2.4的時候存在在系統內的bug被人發現,然後有部分玩家 利用這個bug迅速累到上千萬、上億的RO幣(造成超級通膨??),後來被告92.2.5發現, 遂回溯系統,將所有的資料還原至92.2.4的1800,結果原告在2.5以高價賣給別人的虛 擬寶物,想要在y拍上面換錢(1:2200),結果回復之後就沒賺到,所以心生不滿,同時 告訴被告負責人侵占罪及提起民事訴訟。 其實比較關鍵的是在兩造訂立「RO仙境傳說使用者條約第8條約定: 「使用者對本公司所提供之遊戲服務,若有使用服務以外的目的時,以下情形是不被允許 的… 8 、轉予他人或現金販賣使用者及遊戲中一切物品之行為」 所以原告主張要用所損失的RO幣去折換新台幣以計算損害賠償額,為545454元 結果就被這條給打掉了,也就是說當回復原狀不能 而用RO幣去折換現金也是違反定型化契約所約定的用途時,就無從填補其損害了 另外法院同時用另一段理由來說明為什麼不能以金錢代替回復原狀 三、(三) (前略) 雖RO幣於線上遊戲者間仍有以金錢販賣交易,固有前揭「YAHOO!奇摩拍賣」可證, 惟其僅線上遊戲者間交易行為,究不得據以推論RO幣對遊戲公司仍有金錢交易價值。 參酌乙○○於RO遊戲中取得之RO幣倘得向遊戲公司兌換為金錢,有如以電玩遊戲中所 贏得之分數向遊戲公司兌換金錢,其具有射倖之賭博性質,有違公序良俗,亦不得 准許。故乙○○取得之RO幣對遊戲公司而言,並不得易為金錢,至為顯然。 因此,乙○○主張其受有RO遊戲中400,000,000元RO幣之損害,對遊戲公司而言 既不得易為金錢,縱乙○○曾請求遊戲公司賠償遭拒,揆諸前開說明,仍只得請求 回復原狀,而不得請求易為金錢之損害賠償,乙○○請求遊戲公司賠償換算為金錢之 損害,要無所據,不應准許 至於回復原狀,法院認為被告所為的措施並無不當, 所以連一審判給原告(上訴人)的「534元」一併廢棄,無理由判決駁回 - 為什麼一審要判534元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230.245 ※ 編輯: chihchien 來自: 61.217.230.245 (03/25 00:01)

03/25 00:03, , 1F
推一下
03/25 00:03, 1F

03/25 01:05, , 2F
因為兌換金錢有賭博性質,有違公序良俗所以不準
03/25 01:05, 2F

03/25 01:10, , 3F
如果是回復之前擁有的RO幣就應該會準
03/25 01:10, 3F

03/25 09:05, , 4F
這個案子的一審法官覺得遊戲幣有實際上的價值,所以判賠
03/25 09:05, 4F

03/25 09:22, , 5F
感謝chihchien大細心的回覆QQ
03/25 09:22, 5F

03/25 09:53, , 6F
所以這案子是嫌534元太少,原告才繼續上訴,結果賠更大了
03/25 09:53, 6F

03/25 16:14, , 7F
妙就妙在廠商自己在對於駭客入侵時,又主張自己的虛寶有
03/25 16:14, 7F

03/25 16:14, , 8F
價了,這些判決好矛盾阿
03/25 16:14, 8F
文章代碼(AID): #19oGDY9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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