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214條有這樣規定嗎?(高院的判決)

看板LAW作者 (玫瑰花床)時間15年前 (2009/03/24 12:28),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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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朋友在日本打官司,找了一些台灣的相關判決來看(日本律師說要參考), 發現有個判決很奇怪,其內容摘錄如下:(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33號) 「(三)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 前之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 賠償為例外,故損害發生之後,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受害人請求加害人賠償,應先請 求為原狀之回復,倘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不得逕行請求金錢賠償。又應回 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 其損害,民法第214條固有明定,惟損害不得易為金錢者,只得請求回復原狀,如回復 原狀為不能時,則失去請求權。」 可是民法第214條是規定「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 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而且第215條也提到:「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 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既然如此,為什麼法官會說「回復原狀為不能時則失去請求權」呢?是否是判決書寫 錯了呢?(吃燒餅總會掉芝麻?) 因為我不是學法律的,想請版上的大大們解惑,感激不盡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69.109

03/24 12:37, , 1F
惟損害不得易為金錢者.....則失去請求權
03/24 12:37, 1F
※ 編輯: rosebed 來自: 59.124.69.109 (03/24 12:47)

03/24 15:20, , 2F
照法條來看,怎麼看都不可能失去請求權阿
03/24 15:20, 2F

03/24 15:46, , 3F
因為不得易為金錢,又不能回復原狀,就……沒了啊
03/24 15:46, 3F

03/24 23:27, , 4F
你應該把完整判決找出來看 會比較容易懂判決要旨的意思
03/24 23:27, 4F
文章代碼(AID): #19o65RMA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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