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室友要離開6個月有可能會回來~房租問題?
※ 引述《taketo69 (ecstasy)》之銘言:
: 不好意思我有一個問題想要請問一下大家的意見~~
: 我的室友因故要離境美國六個月~~
就算Month by Month,一般搬走都要求30 day notice
前面有版友提到請他付30天房租,這很合理,而且你算仁至義盡
99%美國的租約提前搬走是要 付到完
講白一點,用「有住沒住」來決定付不付錢,是當這裡旅館嗎?
你們二個都不住,你以為房東就會因此不收錢嗎?
: 他說他會把房間清空~~東西要先借放在客廳~~
: 他問我因為他人不住在這裡~~那房租要怎麼算??
: 我問他~那你回美國還是會住在這裡嗎?
: 他說~如果我有找到人來住~~那他回來再找地方住就好~~
: 當初一開始我是自己住~~所以一開始約是我自己簽的~~
: 後來室友才搬進來~
: 第二年續約時他的名字有加在契約上~~(房租8月份續的~)
: 房東感覺上是不會介入的樣子~
: 而且他下星期四就回家啦~~昨天才問我這個問題~~
: 我~~其實還真沒想過要怎麼辦耶~想請問一下版上大大的意見/想法/經驗??
: 謝謝大家!!
關鍵在於,當初是你先住,他後搬來
他的名字加在契約上是他簽名,簽的時候有沒拿到一份副本?
如果二個答案都是"是",那責任就是在他,如果不是,就大家都有責任
把問題丟給他,告訴他沒人住總有人付錢,不能推給你就跑
借他放是一回事,把sublet的責任就這樣丟給你很沒道義
當然,關鍵是你們到底有沒有"友情",有可能你找不到sublet,那怎辦?誰負責?
如果他二手一攤說聲sorry就要跑人
我也不覺得你需要把客廳借他放,當然,如果他回台灣是因為很特殊的理由
真的是情有可原,舉例像是直系親屬過世或是重病等…那當然將心比心
我想是人也該在這種時候幫忙,當是作善事吧…
當然,還有一種可能是當初你找他進來,本來就是share 房租
他一開始他就假定他隨時可以走,你也沒把租約拿給他詳看
只是續約時,"順手"請他簽個名(講白一點,他根本沒想過他要付到約滿)
甚至他連租約也沒認真看過,而且你也沒"請"他確實看過再簽
這種時候就很難說得清楚誰對誰錯了…
房東是不會鳥你的,反正只要房租有人付,而你也跑不掉,他怕什麼呢?
至於你們二個之間的事,他不會過問的…也不會挺你的(殘念)
如果你們當初分開簽,你就省心了嗎?
也未必,其一,那房東是否可以隨便把另一間租給你不認識的人?
其二,房東不會答應這種事,這造成他沒必要的困擾和麻煩
你們一起簽等於"連帶互保",到時候就算一個跑路,先告一個人就可以
怎麼想都沒理由分開簽(除非是學校宿舍,那種本來室友就學校可以指定)
你原先Group Lease沒錯,錯的是,他進來的時候,deposit你有沒請他補上
他和他的交情有好到"免deposit",或都你出?
現在他跑了,連deposit都沒出,連你這個朋友也不要了
只能說你錯信了人…(話說回來,室友有糾紛這種事總是難免,尤其非好友的情況下)
畢竟大家想搬走的時間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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