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高雄市人行道停機車標準?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道路、人行道、騎樓、退縮地使用原則
(4)本局111年1月14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1130232501號公告,暨111年5月16日高市交停管字第
11138155801號補充公告本市機慢車停放騎樓規定如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
之三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公告高雄市騎樓地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沿騎樓地外緣以垂直道路之方式停放於騎樓地,並以一排為限。一、未經本府交通局設
置禁止停車標誌或標線。二、不妨礙行人通行之情形下。三、自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起算一
點五公尺需保留行人空間。四、應留設行人、機慢車進出空間,建築物出入口至少保留一點
二公尺淨寬之縱向出入空間。
附上完整連結:https://reurl.cc/97WOEO
看敘述應該是:未設置禁止停車、不妨礙通行、保留建築物外牆1.5行人空間就可以停車嗎?
https://i.imgur.com/2UpeDrg.jpg
想請問大中路與仁川路的靈糧堂外面人行道這排機車是合法停車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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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欸!這裡是在規範人行道不是騎樓
人行道停車之利用,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五十五、五十六、九十條之三條
規定,人行道(騎樓屬人行道)以禁止停車原則,開放停車(劃設停車格位)為例外,車輛
停車方式應從其規定。
依照內容來看,除非人行道有畫格子,否則都不能停車,所以假日這一整排機車都是違法的
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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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路字第11200233351號函釋,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
違反臨時停車規定之情形時,若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者,係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因
此無論當場稽查或受理民眾檢舉,均應兼顧裁罰細則所規定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規定審認
處理。
這個應該是指打雙黃燈人在車上的臨時停車?我問的是把機車停在人行道離開的部分,感謝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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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要檢舉啊哈哈XDD只是有時候路過會停很多機車不知道是否合法而已,
不過直接檢舉測試看看到底能不能停好像也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可是我也不住附近還要特別繞過去看有點麻煩,而且就算這次沒有拖吊也不知道到底是剛好
警察沒空來還是還沒來,
抑或是其實根本合法沒辦法拖吊,所以直接從根本性來問好像比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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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cobc37695 (223.139.103.82 臺灣), 02/08/2024 10: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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