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開向FOOL版主檢舉]Jabez於推文中恐嚇本人
※ 引述《jumboicecube (大冰塊)》之銘言:
: 這位板友,檢舉文不是這樣寫的
: 第五章 檢舉
: 14. 為求執行效率,請參照檢舉文格式寄發站內信予板主。
: 否則板主得視狀況決定是否受理。
: 14.1 檢舉文標題格式須按照:[檢舉] AID碼 (犯規ID) 違反板規
: 例如:[檢舉] #1DALdJx0 (F00L) 板規14條
: 違反規定的話,板主得視狀況決定是否受理
: 我寫個範文給你參考看看
: 標題 [檢舉] #1HO0CO7A (kennings) 違反板規14
: ──────────────────────────────────────
: 檢舉事由: 違反板規14之申訴規定及檢舉文標題格式不符
: 違規段落:
: 作者 kennings (ken) 看板 JinYong
: 標題 [公開向FOOL版主檢舉]Jabez於推文中恐嚇本人
: 時間 Sat Apr 6 19:12:21 2013
: ──────────────────────────────────────
: [證據]: Jabez:然後我平常都很節制啊, 現在更是節制啊, 不然早讓某篇XX了吧
: 04/05 11:53 @ 文章編號 8381
: [請求]: 敦請版主審理或判決(是否違反刑法304或305條?)
jumboicecube板友的檢舉格式才是對的。
推 stocktonty:報案程序要對XD
推 kennings:謝謝! 我也接受板主直接判定格式不合呀!
是的,格式不合。
另外,照檢舉文內容所述,Jabez 板友也不判定為違規。
本板不禁噓文,只要他實際噓文內容中沒有違反板規,他的確有權噓文。
聲張自己可主張之權利,個人認為沒有違反刑法之虞。
→ kennings:至於為何不寄信 這另有隱情.........
推 BRANFORD:沒興趣
推 ivan2260:看來金庸板很多法律系的XD
如果是這樣也不妨,我只怕是有並非專門懂法律,卻來講法律的……
推 kennings:另外就是: 你引板規第十四條檢舉我那你自己也會違規
^^^^
這觀念要被澄清一下。
板規可沒說「檢舉信內容不成立」就「違規」喔!(他可沒一年之內敗訴五次)
不然的話,若kennings板友該篇檢舉文引用的條文不成立,就告人違規,
不就是成了他自己口中的違規?
→ kennings:因為第十四是專為"檢舉信"而設! 所以敝人之檢舉文乃引用
→ kennings:所以敝人之檢舉文乃引用第十三條板規
這觀念也要被澄清一下。
板友寄信檢舉文,是可以「同時貼在板上及寄信給板主」。
(回文章時,就有這種功能,大家應該不陌生。)
所以說,若板友檢舉時要主動在板上揭示自己的檢舉文『副本』,這是允許的。
前題是,還是要依照格式寄『正文』信給板主進行檢舉;當然,副本必須和正文一致。
板規13條,是開放「百字限制」與這樣的板友。
或「回應及討論檢舉文……等板務文章」的板友(含板主)。
關於『檢舉文』的相關規定及要求,板規有專章討論,
就是在「第五章」的第14條及第15條。
→ jumboicecube:我根本沒有要檢舉呀XD 都說了只是範文XD
→ kennings:建議閣下援例引用, 畢竟我們都在談"板風"
→ jumboicecube:吵這個實在沒意思
→ kennings:推! 所以我們都是在討論板規
推 a1052026:簡單來說,檢舉是用私信,而非公開發文!
是的,觀念算正確。
只是若有寄信檢舉,同時要把該文貼在板上,也是可以的。
推 kennings:本來就沒什麼意思! 是說我單純建議刪修板規也會這樣.....
推 kennings:樓上建議你看清楚喔: 板規十三跟十四都有檢舉相關.....
再次澄清觀念。
「相關」也有明文寫出是「哪裏相關」。
檢舉文就算字少,也不會因少於百字而被判違規。……板規第13條
若不依板規所述寫信給板主檢舉,就是不合格式。……板規第14條
→ bo9527:唉 金庸板快變成法律版了 感覺法律文好多
您這一聲「唉~」,我聽到了,聽到心坎裏。
不過仍是得端正視聽一下,莫怪。
金庸板 F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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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我附註一下聲明,我並沒有受理kennings板友的檢舉文。
不然,若如上文理由判他敗訴,他就是「醜一」了(「一年內醜五」有違規)。
故我從寬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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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146.53
※ 編輯: F00L 來自: 112.105.146.53 (04/08 04:46)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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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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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他拿「本板公眾提議並表決通過之規條」轉化成針對我個人「嗤之以鼻笑你龜毛」……
這比上面「醜一」的問題還要有爭議!
但連該狀況我都不想為此類雞蟲議題模糊了「對板規討論及澄清」這個重點。
所以能放過他,就放過他。
至於您所述該文所揭示的處理原則,就請原諒我拗說「那是乃賴板主的心證空間」……
這次事件中,若他沒收到檢舉文,也無從處理啊。
除非他指出我判決違規處或謬誤處,那我才得改判。
不然就是他主動受理這篇我不受理的檢舉文,
那他也有他自己判決的空間,這我就不好過問了。
希望這樣有回答到您對我處置的疑問處。
※ 編輯: F00L 來自: 112.105.146.53 (04/08 09:12)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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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13:18,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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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13:25, 6F
您的建議我聽到了。
事證都保留在板上,至於M文的建議目前不採納。
因為,只有「個別特例」才這對本篇板規第13條、第14條有這樣的誤解。
板上多數板友尚未有此引用不當之情事。
故沒必要為個別特例M文。(一貫如此,也不是每篇判決文都M)
說到這裏……
那麼……以您的「法學素養」,還透過解釋……
能看懂板規第13條與第14條的適用處了麼?
如果看懂了,
還祈勿再拿第13條駁斥「檢舉文格式不合」,
甚至說人以板規14條告知您格式不合時,還指稱對方會「違規」……
那都是錯誤的觀念喔。
※ 編輯: F00L 來自: 112.105.146.53 (04/09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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