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回應] 四大重點

看板JinYong作者 (乃賴)時間11年前 (2012/11/23 10:57), 編輯推噓9(9012)
留言21則, 12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kennings (ken)》之銘言: : :第一則 : :關於這次的爭執,我看過相關文章,並看過F板大轉寄之信件, : :關於K板友的蕭峰文章,確實有人檢舉,我也向原檢舉人確認過。 : :k板友,您的文章確實有人檢舉,並不是「蕭峰本人」, : :請相信 F板大的陳述,在申訴信來往中 F板大對檢舉的回應是: : :「觀察他的前後文,我的判讀是: : : 他認為「為國為民而不為己」是愚蠢至極的行為。 : : 而不是「針對您」指稱大笨蛋。 : : 我會判定他的推文雖未達違反板規的標準。」 : : 因此未做處理。但提醒您有人檢舉, : 此檢舉回應含有對我有利的部分: 我感謝這部分! (不管是哪位板主) : 但我相信此檢舉函必定已經有一定時間以上, 那麼我必須抗議的是: : 為何不在第一時間讓我知道有人檢舉?(我的"大笨蛋"說已經一週了! : 我不相信是近兩日內檢舉的!) 所以板主有兩大失職: : a.未讓我知道有人檢舉導致我無法適當反應!(焉知我不會儘速於板上致歉? : 各位儘可去翻看我以前的發文推文: 我是無禮之人嗎?) : b.檢舉內容也不讓我知: 然後於我正常發文中不斷推文說我已經違規隨時可以 : 判決我: 請問這是否為不定型式令我劣勢之極的恐嚇? 面對這種威脅我如何 : 能理性? : :您卻提到「您也不用預行警告我造謠你偽造檢舉函」 : :這件事情觸及擔任板主職位的底線,這是希望請您收回的第一件事。 : 因為事實上 f板大就是在警告我不可說他偽造檢舉函啊?(他又焉知我會 : 說他偽造? 事實上我立刻表示信任執法) : 不過將心比心 n板您認為是底線: 那我可以收回 : 所以我對第一則反應:1.收回! 2.道歉! 3.抗議並請板主群適當回應上述 a 及 b! : :第二則是您提到: : :「您只開放一塊叫做"自抒"的園地給一些幼稚園級的板友玩玩? ........ XD : : 您真的都不覺得這樣的態度有問題? 您是板大耶!」 : :對文章分類有疑慮可以討論,我們歡迎對討論風氣、版面管理更好的建議, : 以上感謝 n板了解提出質疑者的用心! : :但您卻扯到「幼稚園級的板友」 : :一方面羞辱部份板友,一方面無端指控板主群歧視板友, : :並說「我就是在指控你把自抒跟討論截然劃分等於是在歧視板友喔」 : 以上澄清: 此控訴是以質疑型式提出! 加上我就是在抗議我可能就是被視為 : "幼稚園級板友" 理則上我怎可能歧視自己? 但板主有板主看法 : 我予以尊重僅作最後澄清! 如果澄清無效我不會再以此議題繼續盤旋於板面 : 以示尊重! : :這是希望請您收回的第二件事,因為你毫無根據。 : 既然 n板也認為無根據: 我頂多只能保留向上追究權利! 多說無益 : 對第二則反應: 1.感謝! 2.澄清! 3.保留追訴! 4.收回! 5.道歉! : :第三您提到: : :「難道你管板不准人質疑的嗎? : : 還沒有不准人質疑咧!」 : :可以質疑,當初我就是質疑才會成為板主,這我不覺得是人身攻擊, : :殺氣重是討論文章,不是判決文章, : :若是 F板大兩者混為一談,請任何板友協助我舉發,我會發起罷免他, : :如果 F板大並沒有濫用職權,對於管理的建議並未禁止,你這樣的發言相當不妥。 : :幽默感可以用來消遣自己,請不要用來要求別人。 : 第三則: 不在此做任何反應! : :第四您提告: : :「 您不覺得我還頗為自傲的內容被您污染(至少是被稀釋)了嗎? : : 我不能請你離開嗎? : 事實上他是沒有離開嘛! 我也沒有辦法拿他怎樣阿! (別忘了他一直威脅我在 : 造謠!) : :我一樣也是提醒您: 覺得被污染也是我的感覺! 您也大可不同意啊?!」 : :不喜歡是主觀感受、覺得被污染是您的自由,但你用這句話描述其他人的行為, : :就是人身攻擊,就是侮辱,請您收回並道歉。 : 第四則反應: 1.收回質疑與請求! 2.道歉未將個人感覺與對方行為作出清楚劃分! : :上述四件事情,其中一、二、四希望您道歉收回, : :因為在我看來已經違反板規,若您在24小時內回應, : :則警告一次,不然依照板規水桶處理。 : 以上一二四反應完畢! 感謝 n板大幫我保留住重大的第三則部分! : 人生於天地之間所當保留者, 大節也: 萬分感激! : kennings 2012/11/22, 2240 這篇道歉聲明我接受。 因為雖然 K板友的許多質疑與語氣我認為相當不妥, 但關於人身攻擊的部份都遊走在模糊地帶, 加上 K板友並沒有前科,因此我可以接受這樣的說明, 可能是屬於「不瞭解板規與板風產生的誤會」而非「人身攻擊」。 但我必須警告一次,並提醒你這樣的態度是相當有問題的, 在沒有明確證據前動輒用挑釁的語氣質疑, 會讓討論區難以管理, 因此若是下次有類似的情形我會從重處理,希望您諒解。 一般道歉文必須參考原告是否接受,但這次 F大授權我處理, 因此即使他不一定認為你的道歉夠誠意, 但我依然接受你的道歉,請您瞭解這是出於 F板大對我及板規的尊重才會存在的空間。 但有三點希望 K板友協助,我才會結束這次判決。 1. 請協助撤銷組務方面申訴,若您信任本板板主,請接受判決結果。 若您不撤告,代表你不接受這次判決結果,我會重新判決,直到組務仲裁結果出來。 2. 請收回此篇文章中: 我必須抗議的是: 為何不在第一時間讓我知道有人檢舉?(我的"大笨蛋"說已經一週了! 我不相信是近兩日內檢舉的!) 所以板主有兩大失職: a.未讓我知道有人檢舉導致我無法適當反應! b.檢舉內容也不讓我知: 然後於我正常發文中不斷推文說我已經違規隨時可以 判決我: 請問這是否為不定型式令我劣勢之極的恐嚇? 面對這種威脅我如何 能理性? 板主執法的依據是板規,在沒有證據指出板主違反或未執行哪一板規之前, 你就指控板主失職,如果你不就這點加以道歉,我認為此篇道歉文章欠缺誠意,無效, 並再累計一次人身攻擊。 3. 回應文章請勿再出現引戰、挑釁的字詞,單純就第二點說明, 或是在欠缺證據前以主觀臆測做出任何質疑或指控。 若是後續有進一步我認定有挑釁意味的言論,我視為道歉無誠意, 將修改判決。 K板友已經在上次公告24小時內做出回應, 針對我這次的回應,也請您在這封文章公佈後24內回應。 感謝各位 金庸板板主 nightlight3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39.237.142

11/23 11:06, , 1F
感謝板大處置: 接受於24小時內進行應有動作!
11/23 11:06, 1F

11/23 11:23, , 2F
與人為善,真是佛心...阿彌陀佛~
11/23 11:23, 2F

11/23 11:28, , 3F
感覺奈賴大才是真正有胸襟的板主..
11/23 11:28, 3F

11/23 11:59, , 4F
真正有胸襟的人確實不會躲在別人文章下損人
11/23 11:59, 4F

11/23 13:06, , 5F
推樓上, 不推三樓; 我說我不推, 沒說三樓你不對
11/23 13:06, 5F

11/23 15:02, , 6F
11/23 15:02, 6F

11/23 16:18, , 7F
某K:1.道歉 2.$&@#%^*
11/23 16:18, 7F

11/23 16:22, , 8F
五樓都很專業麻....
11/23 16:22, 8F

11/23 16:28, , 9F
這也太佛了一點…
11/23 16:28, 9F

11/23 17:35, , 10F
這件事情我們讓它平安落幕,請各位協助不要節外生枝
11/23 17:35, 10F

11/23 17:35, , 11F
K板友的回應與我的決定很快就會出來,感謝各位耐心
11/23 17:35, 11F

11/24 23:39, , 12F
想向乃賴道謝並道歉,道謝的是雖然沒有交情,
11/24 23:39, 12F

11/24 23:41, , 13F
但乃賴仍為了,想多留下一位網友的想法,留下一位可能爭議
11/24 23:41, 13F

11/24 23:41, , 14F
的網友
11/24 23:41, 14F

11/24 23:55, , 15F
道歉的是, 小弟也累了, 既然F版指出武俠小說版是可去之處
11/24 23:55, 15F

11/24 23:56, , 16F
也許那裡比較適合我也說不定, 是會再回來看看乃賴的文章
11/24 23:56, 16F

11/24 23:57, , 17F
應該會少在此發言或發文了
11/24 23:57, 17F

11/25 11:10, , 18F
感謝m兄,本板永遠歡迎喜歡金庸的同好,這是f大和我
11/25 11:10, 18F

11/25 11:10, , 19F
的目標,或不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
11/25 11:10, 19F

11/04 10:36, , 20F
推樓上, 不推三樓; https://noxiv.com
11/04 10:36, 20F

12/29 01:51, 5年前 , 21F
應該會少在此發言或發文 https://muxiv.com
12/29 01:51, 21F
文章代碼(AID): #1GhkOAas (JinYo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回應
-17
79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
回應
-17
79
文章代碼(AID): #1GhkOAas (JinY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