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討論串 (GordonBrown) 推文檢舉之判決
經檢舉「GordonBrown 板友 各討論串中 不當推文」一案判決如下:
一、系列文一,查證相關文章脈絡:
→ GordonBrown: (#1GNszV_Y)
研究這個 不如研究戰神為何不讓太師父看九陽秘笈 XD 09/24 09:23
chordate板友專文討論此議題。
(#1GNyENQA 09/24 10:21)
→ GordonBrown: (#1GNyENQA)
那是你自己假設了 搞不好只是詢問如何融合不同武功吧 09/24 10:34
→ GordonBrown: (#1GNyENQA)
沒時間跟你辯 你認為怎樣就怎樣把 09/24 10:47
噓 GordonBrown: (#1GOjOLhZ)
包不同開頭,板主帶頭吵架...唉 09/26 18:24
其中,
個人判定其稱呼chordate板友為「包不同」,
且未針對事證比對雙方特質,提出合乎眾人認可之證明,視為對其惡意貶損之批評。
違反現行板規:
17. 本板禁止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二、系列文二,查證相關文章脈絡:
chordate板友專文論述「[惡搞]張無忌如何忘掉九陽真經的」。
(#1GOjw4ZZ 09/26 18:52)
噓 GordonBrown: (#1GOjw4ZZ)
金庸板已死 09/26 19:01
其中,
根據系列文一之兩造相互關係上之「時間性」,
個人判定其針對chordate板友自稱是「惡搞」的文章,回應金庸板已死,
並非針對文章內容,而是涉及個人恩怨,且用詞傷害本板全體板友。
違反現行板規:
26. 其他於本板交流時未竟規範之惡意行為,使用者得依據本條檢舉。
發惡意討噓文章,或具其他惡意(例如:你討論的有夠cy)……等皆屬之。
17. 本板禁止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三、系列文三,查證相關文章脈絡:
→ chordate:
韋小寶那種聰明是市井無賴潑皮等級 09/24 10:16
真的比智謀沒強運也是贏不了女諸葛的 09/24 10:16
→ GordonBrown:
市井無賴打得贏俄羅斯喔 (挖鼻) 你也太貶低韋爵爺了 09/24 10:22
→ chordate:
大部分時候是對方根本把他當棋子不想宰他 09/24 10:42
對方的計謀不是要算計韋小寶,而是要算計其他人 09/24 10:42
韋小寶只是他們手中的棋子而已 09/24 10:43
→ GordonBrown: (#1GNnmlFM)
噗 你繼續貶低韋小寶吧 那只是顯示出你的.. 09/24 10:43
→ chordate:
其實我也沒很貶低韋小寶,說他贏不了黃蓉就很貶低他嗎? 09/24 11:00
韋小寶求生存這點當然是要給他一些分數 09/24 11:02
→ GordonBrown: (#1GNnmlFM)
話都是你說的 用文字遊戲來修飾自己的說法蠻無聊的 09/24 11:05
其中,
根據系列文一、系列文二之兩造相互關係上之「時間性」,
個人判定對討論板友施展「挖鼻」之輕蔑舉動,視為惡意之攻擊行為。
用「顯示出你的..」一句,雖以「..」掩飾,但仍顯然為惡意之言論。
是否為「文字遊戲」,則屬可受公評之對事意見,故判定此時使用本詞未達違規。
但當對方解釋時,用「無聊」之負面詞彙指責,亦判定為對人不對事之言論。
違反現行板規:
26. 其他於本板交流時未竟規範之惡意行為,使用者得依據本條檢舉。
發惡意討噓文章,或具其他惡意(例如:你討論的有夠cy)……等皆屬之。
17. 本板禁止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四、系列文四,查證相關文章脈絡:
dauntless (#1GUDsydE 10/13 11:19)
綜觀全卷,雖然找不出段延慶和慕容復一對一誰會獲勝的證據
但四大家臣和慕容復聯手,認真打應該是打的贏段延慶
chordate (#1GUEK_Dw 10/13 11:51)
在陰謀敗露,兩方破臉的情況下這種情況下慕容復真的打可以贏的話
沒什麼理由不真的打。
→ GordonBrown: (#1GUEK_Dw)
原PO是說慕容复+四大家臣 你老別斷章取義啦 10/13 12:19
其中,
原作者「一對一」、「五對一」都有說,
是否為「斷章取義」言論,屬可受公評之對事意見,故判定此時使用本詞未達違規。
五、chordate板友之文章 (#1GcDAgRY)
→ GordonBrown:
未滿100字 11/06 17:07
其中,
是否違規板規雖為可受公評之對事意見,
但此處「是否達到百字」則為顯然無爭議之問題。
且經由其他板友計算告知後, GordonBrown板友亦未對此錯誤指控提出解釋或歉意。
故個人判定此行為屬惡意。
違反現行板規:
19.1 對本板使用者惡意造謠者,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六、文章 (#1GiP9rp3)
→ chordate:
你們兩個是不會用天驚地動合打紂王啊..... 11/26 09:37
→ GordonBrown: (#1GiP9rp3)
還兩人合使天驚地動打紂王咧~連這武功的特性都不清楚 11/26 11:16
還來炮.. 真佩服你 11/26 11:16
→ GordonBrown: (#1GiP9rp3)
算了你慢慢炮吧 我要忙工作了 沒空當無業遊民 11/26 11:18
其中,
「炮」於此處如此定位板友,視為「打(嘴)炮」,以惡意判定,屬粗話之言論。
違反現行板規:
18. 本板禁止出現粗話。
七、判決:
依據板規17.1條,請 GordonBrown板友於24小時內對板眾及受害人公開道歉。
另依據板規24條, GordonBrown板友為累犯(#1Fgn1eeE:7*2 天)。
若依規定道歉,則雖判定為 5犯(本文:一二三五六點),但不罰。
即:7*4+7*8+7*16+7*32+7*64=7*124 天──不罰。
但此前科須累計。
一年內如再行累犯且屆時未依規定道歉,則須以本篇7*64為基準計算。
若未依規定道歉,則判定共 8犯(一-1 二-1 三-3 五-1 六-2)。
即:7*4+7*8+7*16+7*32+7*64+7*128+7*256+7*512=7*1020 天──須罰。
本板僅歡迎具備善意之使用者,請各位板友謹守討論分際,謝謝配合。
金庸板 F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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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很重要。
按照板規「第六章──交流」所示,
若互動發生檢舉問題時,按照板規道歉且收回不當言論,則無水桶之虞。
也就是說,即便是「正式判決」:
初犯,給警告。 依規定道歉則不罰,未依規定則罰水桶七天。
二犯,給警告。 依規定道歉則不罰,未依規定則罰水桶14天。
三犯,給警告。 依規定道歉則不罰,未依規定則罰水桶28天。
(以下類推)
每次累犯都會給警告(只是犯錯次數照算),有心道歉修正的人,根本不用怕被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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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板友間的相互檢舉,基本上我是必須按照板規執行。
若我的執行有違反板規,依規定可以向我提出抗議或向上申訴。
這邊再進一步解釋一下。
基本上,我沒有自行檢舉、自行處理。
即便是「我與別人討論」,檢舉人也都是路人。
甚至有我拜託(路人)別檢舉對方,然後被其指責不應如此避嫌!
也有路人檢舉對方之後,還覺得我會輕判,指定要求讓乃賴板主處理!
所以,我的討論者身份,不但可以被挑釁,而且某種程度上,還喪失提告的自衛能力。
然而,板僕執行公權力時,是不同的狀況。
公權力的執行,可以就事論事、就法論法的質疑,但是,不容任意挑釁。
例如印象中曾有板友公開嗆說「有種桶我啊!」之類的不當言詞。
這時,若不依照板規處理,就形同是辜負本板板友賦予的職責與信任。
對公權力的質疑,吾人可以討論:
是否有該判而不判?
是否有不該判而判?
是否有標準不一的判?
但是去扯私領域的話……老實說,我非常不認同(但也沒禁止)。
基本上,每次判罰,我都試著在心中「模擬」不同人說同樣的話,
以務求盡可能祛除主觀意見。
例如本判例中,也許有人覺得「炮」這一詞的解釋可大可小。
這與違規的人是誰無關,我判決時根本不考慮這個!
而是,若容許打模糊賬,以後整個板就會都充斥這種「擦邊球」圖迴避板規之詞。
故我是判定,即便是我自己、甚至是乃賴……或任何板友,
若以這樣的詞彙定位對方言論,亦應受到相同的處罰。
再舉一例,順便回應另有板友提告的這一句話:
→ GordonBrown:
你說清醒就清醒吧.. 我只知道他神智不清醒很久了 11/26 11:14
所以他很多時候是根本身不由己 11/26 11:15
我向來是對事不對人.你說錯了我也不會指責你 11/26 11:15
→ chordate:
奇怪你每次都這樣,自己說錯了就說人家愛怎麼樣就怎樣 11/26 11:15
承認錯誤是很難嗎?記錯那麼久的漫畫內容 11/26 11:15
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 11/26 11:15
→ GordonBrown:
→ chordate:奇怪你每次都這樣... 11/26 11:17
從整串推文看下來,看來你需要一個好的眼科醫師.. 11/26 11:17
「眼科醫師」當然是指對方文章沒看清楚。這其實是「對事」的議論。
但是,去質疑對方的器官有問題,當然是一定程度的「過當描述」而「針對人」。
對了,檢舉者表示,
從判決文可知「的確有存在G板友每次都這樣的描述空間」,
所以,G板友去針對他人器官的言論,有違反板規第17條(對人)19條(造謠)之虞。
但為了平衡判決,我必須盡可能從兩造的角度去設想及觀察。
G板友言詞中,是針對「這一段討論」,他才一次「這樣」。
其認定不同於C板友是針對「這一段時間來的互動」,G板友就真的是常如此了。
平衡想法之後,接著是「對詞彙本身接納程度」的判定!
既然G板友其中有「對事」的意見主軸,
我認為「眼科醫生」云云雖不適妥,但還算溫和,予以警告即可。
在判決時,要就事論事,不該以人廢言、不能搞「文字獄」。
最後,因為用「炮」一詞被判定違規,故考量同一串言論中,其餘利益歸於被告。
我就連警告也斟酌免了。(G板友若改善態度收回「炮」,亦無多此警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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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板規6.4條規定,本板「不歡迎分身帳號使用」。
故對分身帳號是處「永久水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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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判決本身,
由於 GordonBrown板友未能於24小時內對板眾及受害人公開道歉,
為維護本板秩序及建立善良風氣,依板規執行水桶7140天之處分。
金庸板 F00L
※ 編輯: F00L 來自: 175.180.112.250 (11/30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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