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同性戀討論
因為文長,就只好直接回文,之後直接在本文內做增添
在羅伯茲大法官論述中,也有敘明跨種族婚姻跟這次的同性婚姻的不同,
正面回應你的提問
五法官倚賴幾個主要案例去論證結婚權是基本權利:
在Loving案中,禁止跨種族通婚被視作違憲;
在Zablocki中,未交贍養費的父親仍有結婚權;
在Turner中,限制囚犯結婚也是違憲。
但這些案例並不能證明,「只要任何人想[按他的方式]結婚,他就有憲法權利去結婚」,
而且「以上案例沒有一個涉及婚姻的核心定義:一男一女的結合」,更「沒有提及逼令州
修改婚姻定義的權利。」
總結而言,「上訴方和多數法官都沒有列舉一個判例或其他法律資源去支持[同性婚姻的
憲法權利。這樣的判例不存在,而這已經足夠駁回他們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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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茲大法官的主張,主要是在反駁正方,他們提出的黑白通婚,並沒有為同性婚姻帶來
任何在憲法上的正當性
※ 編輯: startwinkle (220.133.226.179), 07/10/2015 0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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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有寫在州憲法裡面,屬州的自治權而非由聯邦做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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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的大法官也全認同婚姻的定義可以變阿XD
但不是由大法官做出改變,那是人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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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就很納悶,全民公投弄出來的州憲法,對這些大法官來說不是正當法律程序XD
認為一夫一妻的法例「未經正當法律程序而剝奪了這種自由」
已經實施超過千年的一夫一妻制,被這幾個大法官判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
※ 編輯: startwinkle (220.133.226.179), 07/10/2015 0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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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一夫一妻制從古希臘和古羅馬就已經有了,你說有沒有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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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的文章是問句,現在則是肯定句XD
公投制憲還不是正當法律程序,不然你覺得少數司法菁英專制的民主性與正當性比
全民參與的直接民主還要高?
羅伯茲大法官,就已經舉出運用「正當法律程序」釋憲的大法官歷史錯誤的例子了。
公投也不是你提出,就一定就能成案,也一定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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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合法化的國家,就不算一夫一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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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的女奴,並不在婚姻制度裡面阿,婚姻依然是限定在兩人之間。
你舉出女奴提到對婚姻的想像,我只看到性要被限定在夫妻之間
但就算是台灣有性忠貞義務,依然可以開放式婚姻,夫妻對外尋求性的滿足。
※ 編輯: startwinkle (220.133.226.179), 07/10/2015 02: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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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錯,不然你看我們台灣的蔡衍明,雷洪這些就好,他們有二房、三房
難到我們就不是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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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沒有差多少,在身分上婚姻就只容的下兩人,你提的女奴跟現在的『如夫人』一樣
都是在婚姻之外,一夫一妻制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了。
※ 編輯: startwinkle (220.133.226.179), 07/10/2015 02: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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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奴隸制度的一夫一妻制,女奴:專屬的性慾宣洩管道
無奴隸制度的一夫一妻制,妓女:公共的性慾宣洩管道
我是不覺得有啥差別
※ 編輯: startwinkle (220.133.226.179), 07/10/2015 02: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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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者不一定能拒接,如果他是非個體戶,像是中國古代的妓院,基本上是受老鴇控制
我覺得我們討論的已經偏離HoshiRyou的問題了
拉回來,從羅伯茲大法官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發現到
美國最高法院之後會完全沒有理由可以去拒絕群婚制
※ 編輯: startwinkle (220.133.226.179), 07/10/2015 02: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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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在這五個大法官沒有這樣的創造出新的基本權利之前
可以去主張婚姻制度是州的自治權,美國最高法院無權代為定義婚姻
※ 編輯: startwinkle (220.133.226.179), 07/10/2015 02: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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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仔細的論述這兩者間的不同,在這次的同婚案,
支持同婚的大法官們並沒有在過去的原則和傳統中找到正當性,
而是自行創設出一個新的基本權利,以下摘錄原文:
最高院對於“正當程序條款”的解讀也有實體權利的組成部分:一些自由權利,不管通
過什麼樣的程序,都是無法被州剝奪的。 因為有些自由,如此深的植根於我們人民的
傳統和良知中,已經成為了基本的權利。 這樣基本的權利除非有極具說服力的原因不
然不能被剝奪。
允許未經選舉產生的法官來選擇哪些權利是“基本的”——然後根據此來廢除州法律
——造成明顯的司法角色的困擾。 我們的先例因此堅持法官應“極度審慎”的選擇
哪些是基本權利,以避免正當程序條款無形中變成最高院法官的政策傾向。
多數法官在最高院的正當程序條款先例中找出了四個“原則和傳統”支持同性婚姻的
基本權利。 但是事實上,多數法官的意見在原則和傳統上都沒有任何根據。 他們所
依據的所謂傳統其實是無原則的傳統
※ 編輯: startwinkle (220.133.226.179), 07/10/2015 03: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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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種族通婚,違反當時的憲法非常明顯好嘛XD
若要有正當性,那應該是紅種人(印地安人)與黃種人都不能與白種人跨種族通婚。
如果你予許其他不同膚色的跨種族婚,是沒有理據只限制黑種人不可以
Loving案打倒的是某些州份針對黑人的法例,但那些州份往往沒有禁止另一些跨種族的
婚姻,這反映那些法例基本是政治工具,並不存在一種只容許同族通婚的深厚傳統。
所以當時是九名大法官全部無異議的通過這違憲。
※ 編輯: startwinkle (1.175.80.64), 07/10/2015 11:43:44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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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找到你的國文老師吧
至於你在下篇的推文已經認為你的憲法洞見是比那四位異議大法官還要專業
要玩指鹿為馬我不想浪費精力陪你
※ 編輯: startwinkle (1.175.80.64), 07/10/2015 11: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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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一下這篇,在1910年左右,有七個州,從禁黑白通婚擴大到禁止黃白通婚
但在美國歷史中,並沒有限定過紅白通婚,就好像古早我們台灣人移民來台
許多是單身男性,就只有去找原住民結婚,在美國西部開拓史當中,
他們就已經開始跟美洲原住民印地安人混血,從來沒有做到過完全的種族隔離。
你若要追只允許同族結婚的傳統,是要從歐洲移民來美洲時開始追,
那時他們做到種族隔離只能白種人之間結婚?
沒有連跟美洲原住民也一起禁,那就不是真的平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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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artwinkle (1.175.80.64), 07/10/2015 12: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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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提供資料,原來有些州分是全禁,我上面需要更正,有限定過紅白通婚
我研究了一下他們的全禁歷史脈絡,Virginia是將人分成兩類,白色人種和彩色人種
當時全體大法官判定Virginia州違憲,認定了他們的法律是白人至上主義,種族歧視
白色人種的血統不容混雜,但這些彩色人種卻可以彼此通婚沒做限制
他們婚姻法單單只保障白種人的血統純正,卻沒有相同適用到其他種族
在法律上呈現出種族歧視白人優越的概念,這種禁止方法也不是真平等
※ 編輯: startwinkle (1.175.80.64), 07/10/2015 13:52:05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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